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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查處囤地延建。加強房地產用地出讓後監管,出讓合同約定開工、基礎部位、竣工的時間、基礎部位完工後辦理銷售許可證上市公開銷售的時間以及延期開發建設的處罰條款。對囤地延建的行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予以曝光,從源頭上治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囤地不建、緩建等影響開發建設和上市銷售的行為。
二是嚴禁囤積房源。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後,十日內可售房源在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一次性全部公開。嚴禁以房屋預定為由變相捂盤惜售。實行商品房預定協議網簽制度,已經預定的房屋,按照有關規定須在天津市商品房銷售管理網上簽約,預定信息在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產綜合信息網公布。
三是打擊無證售房。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中介代理機構在商品房項目取得銷售許可證之前,以會員卡、優惠卡、選房卡、誠意金等形式變相收取房價款或預定金。無證售房行為一經發現,將依照相關的法規進行處罰,並將違規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代理機構信用檔案。
四是揭露虛假宣傳。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各類廣告和房屋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監控,配套設施、銷售方案、服務承諾等必須與有關部門審批核准一致,一經發現違規行為就進行曝光。
五是規范公示內容。各商品房項目售樓處必須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方案、國家及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許可上市銷售的全部房源信息及銷售價格等內容。
六是加強現場巡查。市區兩級聯動,對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銷售現場巡查和抽查。建立投訴渠道,設立舉報電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舉報電話:23303931)。 (記者胡曉偉通訊員姬臻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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