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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8歲時被大貨車碾壓左腳,4個腳趾全部脫落,此後40年間傷處一直破潰滲血未能痊愈。此後,又經過截肢和癌變,男子不治而亡,他的4位兄姐起訴肇事單位索賠60餘萬元(詳見本報1月20日報道)。昨日下午,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1969年7月下旬一天,剛滿8歲的東先生(逝者)在和平區一條馬路上遭塘沽區某運輸公司(被告改制前身)大貨車車輪碾壓,除大腳趾外其餘四趾全部脫落,後到醫院治療,左腳全部被截肢。此後40年間,東先生雖經多方治療,但左腳傷處一直破潰、滲血,未能愈合,2006年3月病情進一步惡化,在醫院實施『左小腿中下1/3截肢術』,但此後卻又產生炎癥,局部發生增生和癌變。2008年10月,東先生因『左側腹股溝腫物並壞死』住院,同年11月,進一步診斷為『左腹股溝鱗狀細胞癌』。2009年1月,東先生被腫瘤醫院診斷為『左大腿根部高分化鱗狀細胞癌』,2月下旬經醫治無效死亡。
庭審中,原告方認為被告企業肇事行為與東先生一直以來的病情乃及惡化至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起訴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家屬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被告方律師當庭表示,從原告提供的東先生生前入院證明、病理診斷等證據,無法證明東先生最終死亡與40年前車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特別是東先生在2006年實施截肢手術,是在手術後產生癌變。被告律師表示,從東先生受傷到去世這40年間,肇事車輛所屬單位一直承擔醫療、營養等費用,並按照居民生活標准多次上調,均有東先生領取的證明。同時,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方訴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方認為40年前東先生在車禍中受傷與2009年1月因癌癥去世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被告律師對此不予認可。據此,原告方當庭表示將進行司法鑒定,以判定車禍與癌癥死亡的關聯性,被告表示同意。庭審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後,法官宣布休庭,將在原告代理律師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後,進行下一步司法鑒定。(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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