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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黑出租的司機受僱於一女老板,該女老板購進價值260餘萬元的假冒香煙,黑車司機則本著看見當做沒看見,不該問的不要問的原則進行工作。當女老板售出第一批香煙時就被抓獲,並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黑車司機也以相同的罪名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2009年2月至4月間,經營百貨生意的女老板趙某,購進價值260餘萬元的假冒香煙,分別藏在北辰和東麗兩處庫房內。為了運輸,趙某僱了司機袁某。袁某的工作就是駕駛自己的夏利汽車,幫助趙某租庫房、接貨、卸貨、送貨、匯款等。雖然袁某感覺趙某在做非法生意,但他認為,自己不過是個司機,出了事也與自己無關。
同年4月22日,趙某和袁某在與郭某(另案處理)進行假煙交易後,被接到舉報的天津東麗區煙草局查獲。在郭某的汽車內,當場查獲趙某銷售給他的假冒偽劣香煙200條,價值2800元。在趙某租用的庫房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偽劣香煙近30000條。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袁某在銷售香煙制品過程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已銷售金額及所查獲的貨值金額總計達260餘萬元。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告人趙某從事偽劣產品的銷售,而為其提供運輸幫助,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對於袁某的辯護人認為,袁某是受僱司機,職責是運輸,不是銷售偽劣香煙的同伙的意見,法院認為,他明知趙某從事銷售商品犯罪的情況下,提供運輸等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法應以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判處趙某有期徒刑7年,袁某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律師說法:
張桂茹律師稱,司法實踐中,有很多被告人抱有『我不知道』的僥幸心理,試圖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在刑法上,犯罪在主觀上的明知,並非以被告人自稱的『我不知道』而代替法律認定的明知。
我國刑法將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概括為『明知』。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據本條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2.行為人的心理必須處於希望或者放任的狀態。本條所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產生的後果所持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故意犯罪的主觀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
據此,袁某屬於比較典型的『間接故意』的放任態度,結合他在犯罪過程中的輔助地位。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是客觀公正的。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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