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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出生的楊建華,家住吉林省舒蘭市北城街。她曾當過記者,後來進入舒蘭市招商局,不久昇任舒蘭市團市委副書記。
然而,風華正茂的她,生命卻永遠定格在了29歲。
2008年年底,楊建華喝了兩頓酒後,一人打車回到家中。約兩個小時後,在床上休息時不慎摔下,次日凌晨不治身亡。
『當天要不是喝了那麼多酒,我兒媳婦根本不會死。』事後,她的婆婆將當天中午和晚上跟楊建華喝酒的王某等19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教育費等40萬餘元。
4月15日,此案二審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事發於一年多前,2008年12月8日8時,接到檢查任務後,楊建華與同事王某到舒蘭市的幾所學校檢查團委工作。
在上營鎮中心校,楊建華遇上舒蘭市教育局審計科的李某和黃某,學校負責人徐某讓4人留下吃飯。此外,徐某又邀請上營鎮第二十三中學負責人劉某等11人一同赴宴。
席間,眾人喝了兩瓶38度的五谷液白酒,一瓶9兩裝,酒杯為二兩半的口杯。其中,楊建華喝下滿滿一杯,第二杯沒有倒滿。下午2時許,楊建華又同第二十三中的負責人到學校檢查工作。
當天晚上5時許,返回舒蘭市的楊建華又參加了招商局王某設下的飯局,與8人共同吃飯飲酒。同樣是38度的五谷液白酒,酒杯為二兩半裝,楊建華喝下滿滿一杯。剩下時間,大家相互敬酒。
據飯店點菜單記載,當天9人點了11瓶酒。服務員收拾飯桌時,從10瓶酒中倒出剩餘酒有六七兩。後經證實,楊建華喝下兩杯白酒。
加上之前的一頓,楊建華兩頓至少喝了7兩半白酒。
18時50分許,楊建華打車回了家。據其丈夫王威回憶,楊建華回到家後問他吃飯沒有,他說『沒吃』。楊建華便說要去廚房做飯,過了一會兒,他發現妻子躺在床上睡著了。
22時20分許,一直餓著肚子的王威看楊建華仍在睡覺,感到有些生氣,便伸手搖了搖妻子的腿,楊建華睜開眼睛看了一眼。『我給你媽打電話,讓她來。』說完,王威到另一間屋子要打電話。
據王威講,他打電話時,聽到『噗通』一聲,他立即跑過去,『建華躺在地板上,嘴邊全是沫子』。
見狀,王威立即將其扶靠到床上,實施急救措施,見仍沒有反應後,隨即撥打了120求救。23時40分許,120對楊建華進行搶救,同時將其送往舒蘭市人民醫院。
2008年12月9日零時40分許,楊建華被送到北華大學附屬醫院,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同年12月11日,舒蘭市警方抽取楊建華心血約10毫昇,對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測。12月12日的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顯示,在送檢的楊建華心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4.32毫克/100毫昇。
2009年9月17日,吉林博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楊建華在大量飲酒後而使其處於醉酒狀態,不是直接死亡原因,飲酒與其死亡是間接因果關系,飲酒應佔25%。
2009年年初,楊建華的家人將當天一起喝酒的19人告上法庭,要求死亡賠償金、醫療費、教育費等40萬餘元。
今年1月18日,舒蘭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同事之間請客用餐屬人之常情,對於楊建華的死亡原因,雖有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32毫克/100毫昇,頭部受到磕碰,造成顱腦損傷,顱內出血,腦疝死亡,但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沒有作出致傷原因的結論。所以無法確定飲酒與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雖然吉林博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為飲酒與死亡有間接因果關系,但其鑒定結論也是依據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所作出的。同時,楊建華體內的酒精含量雖過高,但不是死於酒精中毒,出現死亡不是發生在酒宴上或回家途中發生意外,而是已經安全到家並入睡,因此,被告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因勸酒或敬酒導致楊建華酒精中毒死亡。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4月15日上午,此案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9名被告多數缺席,聘請了兩名代理律師。
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師稱:在宴會中,沒有逼迫和強制楊建華飲酒,其飲酒過程是在增進同事友誼。此外,整個過程中,楊建華是在清醒的正常情況下進行的,最後毫無異樣地離開,至於酒宴之後發生的事情,與他們無關。
被告表示不同意調解,法庭當庭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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