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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西區玉盛裡的王大娘,前幾日外出摔傷造成腳踝骨折,當日急診就醫花費600餘元。等到醫保報銷時,因王大娘拿不來社保中心要求開具的『非交通事故』證明,致使醫藥費社保無法支付。『交通事故』證明可以找交管局,『非交通事故』誰能證明呢?王大娘陷入困境。
王大娘說:『我今年63歲,是二商集團下屬一企業的退休職工。4月2日,我到下瓦房衛生院看完病出來時,在衛生院的臺階上摔了一跤。後來好心人幫我打了一輛出租,到天津醫院就診。因摔傷突然,就掛了急診號。醫院規定,急診病人一律不能刷醫保卡,需全額墊付。經診斷,為腳踝撕裂性骨折,當日花費醫藥費600餘元。之後,我拿著藥費單據向醫保中心報銷時,我單位的托管中心告知,得有街道居委會的證明,證明我的骨折是『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纔行。可我拄著拐杖來到下瓦房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南華裡居委會開具證明時,居委會卻不給開,原因是他們從來沒開過此類證明,上級也沒授權開這類證明,何況他們又沒在摔傷現場。我去了三次都碰了壁。後我又到天津醫院找到當時接診的醫生,請求能否開證明,接診醫生說,醫院只管看病,沒法開證明。』
接到其反映後,記者首先與二商集團托管中心聯系,一位工作人員說,讓王大娘找居委會出具『非交通事故』的證明,是市醫保中心和平分中心規定的,而且這種意外摔傷的情況,都得開『非交通事故』證明,沒有這個證明托管中心無法向社保中心申報。『已經執行了幾年,就是防止有人騙保,別人都能拿來居委會的證明,他們街道太不靈活了』。
記者又聯系了天津醫院,該醫院醫保科的一位負責人說,看急診的病人一律不能刷醫保卡,先全額墊付,不是我們醫院一家這樣規定,全市的醫院都一樣。
記者采訪下瓦房街道辦事處,該街道一位負責同志說,讓街道出具『非交通事故』的證明,確實強人所難。居委會提供不了能夠證明『非交通事故』依據,因為居委會僅憑居民單方敘述就為其開證明,顯然太隨意了,因為街道也有公章使用管理規定。『何況社保中心也沒有授權居委會開具此類證明。』這位負責人為難地說,『經常有不少社區居民來街道要求開各種各樣的證明,但有些事情街道居委會根本無法調查,更不了解情況,就證明不了。但如果不給開的話,居民的切身利益確實會受到影響,居民就有怨言,都落到我們身上。有時我們實在無奈,只得讓居民寫個保證書,不然的話,將來如有糾紛,街道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聯系了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醫保科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類似外傷醫保支付的話,社保一般是要求街道開具證明,因為如果是因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毆等原因造成的,醫藥費需由責任人進行賠償,醫保就不予支付。讓其開具證明,就是需要排除責任方。如果王大娘實在開不來街道證明的話,到單位開也行。『像王大娘這樣原單位解散了,又是退休職工,得讓托管中心寫一個書面的情況說明,然後和王大娘本人一起到社保中心來,再研究吧』。本報記者梁素梅
給『善意』開份『非惡意』證明
記者手記
『先開個證明來——』
『證明』二字說來『動動嘴』,很多時候真是讓人『跑斷腿』。誠如王大娘所言:開『交通事故』證明可以找交警,開『非交通事故』證明您究竟讓我找誰?
在采訪中,多名『相關工作人員』認為事情之所以卡殼,是因為居委會『不靈活』。可問題是,即使是居委會『靈活變通』,開具了本不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證明,這個『證明』又有多少效力?如果不在事發現場的居委會(或者其他單位)能根據『合理想象』或者『個人保證書』開出證明,且一旦開具後在醫保一方就『真實有效、順利通過』,這樣的『證明』又有何意義?
事實是最好的證明。按照事實邏輯,依照和平醫保中心的『規定』,大家摔倒骨折後,是不是在撥打120前應該先撥打本單位或者居委會電話,保留好摔傷現場,留住身邊人證物證,讓相關人員趕到現場調查核實,在確認『非交通事故』並能出具證明的情況下,再去就醫?
據了解,醫保報銷中並沒有關於摔傷後需要『非交通事故』證明的硬性規定。『是擔心有人騙保,絕對是出於善意。』可問題是,這些大多出自『合理想象』的證明根本解決不了騙保問題。硬是讓當事人去拉一個『責任第三方』,真不如健全機制,比如加強與交管部門的合作,信息共享等。知道了誰是,也就知道了誰非。
絕大多數人都願意相信醫保部門維護社保資金安全的『善意』。但按照『非交通事故』證明的邏輯,您是不是也需要找有關單位先給這份『善意』開一份『非惡意』證明?本報記者羅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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