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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內容:一名吸毒人員與他人合伙用化學原料制造毒品,並與毒友相互容留吸食毒品。2009年4月以來,張某、焦某在本市靜海縣一村莊內共同居住期間,由楊某提供『冰毒』,多次在居住地容留楊某共同吸食毒品。 |
一名吸毒人員與他人合伙用化學原料制造毒品,並與毒友相互容留吸食毒品。日前,涉案5名被告人分別因制造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開區法院判處刑罰。
2009年6月初,湖北省中年男子蔣某伙同本市無業男子張某預謀制造毒品,隨即,蔣某便籌資在湖北省武漢市一家化學品公司等處,購買了丙酮、乙醚等制毒化學原料及器材。後張某在本市租賃汽車赴湖北省,伙同蔣某將所購物品運抵本市靜海縣一處平房內制造毒品。同年7月12日,蔣某及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當場收繳制造毒品的化學原料、器材和已制成的棕紅色液體狀毒品。
此外,法院另查明,張某與男子楊某、邢某、女子焦某均為吸毒人員。2009年4月以來,張某、焦某在本市靜海縣一村莊內共同居住期間,由楊某提供『冰毒』,多次在居住地容留楊某共同吸食毒品。同年7月初,楊某在西青區其居住地內,容留張某、焦某吸食冰毒。同年六七月間,楊某還提供冰毒,兩次在邢某租訂的酒店客房內,與邢某及景某(已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共同吸毒。同年7月12日,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蔣某犯制造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兩萬元;判決被告人楊某、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中楊某被處罰金兩萬元,焦某被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邢某因檢舉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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