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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深圳市交警局和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圍開展了一次校車集中整治大排查工作。整治結果讓人難以樂觀。截至當天下午4時,大排查行動共對全市的3540餘輛校車進行了全面檢查登記,發放檢驗合格證明2473個,而其餘的1060多輛校車均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不合格的接近總數的三分之一。(據4月26日《廣州日報》報道)
基於校車管理混亂無序和事故的頻發,早在2006年,公安部就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治理風暴。四年過去了,從深圳管理部門檢查來看,校車安全仍然存在巨大隱患。
可以想見的是,在經濟最為發達的深圳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校車安全更不容樂觀。據報道,2008年,我國中小學生因交通事故致死人數為4423人,受傷人數達20917人,其中,校車所引發的交通事故已經成為造成中小學生傷亡最主要的因素。
之所以校車混亂無序,且成為中小學生的『馬路殺手』,在筆者看來,主要各地方政府缺乏制度安排有著很大關聯,具體講,簡單地把校車完全推向市場,同時,也缺少法律的硬性規定和支持,從而使校車演變成『混亂一族』。
從某種意義上講,校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屬於准公共產品的范疇。從現實講,各地大都拋棄其『公益』的本質屬性,校車簡單地推向市場。而在推向市場過程中,由於相關管理部門對企業承攬校車限制很多,如車型、座位數量及安全保險等,這無形中加大了校車的運營成本,從而造成了提高票價家長不能接受,票價太低企業又難以生存的兩難境地。在這種背景下,個體運營戶又越過工商部門乘虛而入,成為校車『主力軍』,這不僅加大了校車的管理難度,更加劇了校車的危險系數。
盡管有不少地方出臺了一些校車的保護性條款,如校車要有標志,要噴涂一定的顏色等,但這些規定都屬於『軟約束』,並沒有任何強制性。從整個國家校車管理法律法規來講,即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沒有專門涉及校車管理事宜。近日公安部也下發了有關校車管理的紅頭文件,也多是從管理的視角考慮問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校車的規范化問題。
要想解決好校車管理困局,亟須公共政策精心呵護。首先,政府要在校車管理方面給予財力支持,以保持校車『公益屬性』。畢竟,在國內現有經濟條件下,校車贏利還不大現實,急需給予財力上的支持。其次,借鑒國外先進管理方法,也給校車一定『特權』,比如,規定特殊線路,不准恣意趕超校車等。最後,還要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從校車制造、管理及經營模式上,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切實保證校車安全。(吳叡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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