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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工商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張某為津南區咸水沽鎮一家紡織用品商店的經營者,去年底,開始為江蘇省某公司代理銷售床上紡織用品。經營期間,張某自己設計,並委托所代理商品的生產公司印制含有上海世博會會徽圖案標志、『與世博同行惠及全城』字樣的宣傳單和寫真海報,共印制宣傳單1萬份,寫真海報2張。至案發當事人發放上述宣傳單9000張,剩餘1000張。工商機關經與世博會標志權利人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聯系,證實該組織從未許可張某、張某的商店以及所涉及的江蘇某公司使用世博會標志。
工商機關認為,當事人在未經世博會標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將世博會標志用於廣告宣傳的行為,屬於侵犯世博會標志專有權行為。依據世博會標志保護條例,作出上述行政處罰。(記者梁素梅通訊員徐建國李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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