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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四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擬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在一個法治社會裡,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的權力要予以保證,但是,公民的權利卻也不能不予考慮。 |
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四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擬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新京報》4月27日)
由於社會現實的復雜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公民無辜被拘的情形並不少見。這種情況對公安部門而言,或許是依法行為,並無違法之處,但對當事人而言,卻是無妄之災,是個極端錯誤的行為。如果對被無辜拘留的當事人不予賠償,他的損失誰來承擔?公民權利如何保障?
在一個法治社會裡,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的權力要予以保證,但是,公民的權利卻也不能不予考慮。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一旦這個規定審議通過,公民面臨的情形是,即使被公安機關無辜拘留37天,人身自由受到極大限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精神尊嚴受到極大傷害,他也只能自認倒霉,無法得到任何的賠償,這顯然與一個法治社會的權利至上理念不符。
支持不賠償的一個最大理由是,在突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為了迅速平息事態,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對大量參與者采取了強制措施,但最後被訴的可能只是極少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所有被刑拘者都予以賠償,將給國家造成過大的負擔。但事實,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裡,對突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的刑拘是規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態下法治問題和常態下的法治問題混為一談。
不管辦案機關有錯沒錯,違法不違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應當受到的對待,就有權利請求賠償,國家就應當給予賠償,這是無罪推定的自然邏輯結果,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客觀需要。面對突如其來的無妄之災,國家賠償對公民而言,是一個說法、一個交待、一個安慰。這種交待不是要求追究公安機關的責任,而是國家應當承擔的一種責任,因此必不可少。
當然,賠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安部門的拘留權產生約束。但是,如果一個公民被無辜拘留後,連國家賠償都無法得到,將可能使公安機關的拘留權淪為濫用,這是更可怕的結果。如果能用國家賠償的方式,對公安機關的拘留權進行適當的約束和控制,既符合法治社會限權理念,也有利於保障公民的權利。孫瑞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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