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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我們每個月都有任務,每名上路交警必須完成300條違法信息錄入,連拘留人數也有指標。完不成就要寫檢查。』最近,安徽靈璧縣一位交警向記者投訴。對此,該縣交警大隊長征德平稱,交警所說的『任務』只是大隊給交警下的『考核標准』,與國家規定並不矛盾。(《瀟湘晨報》4月28日)
執法下『指標』之所以荒唐,根本原因在於這種執法的動機令人懷疑。這就和對片區的民警抓小偷下指標一樣,如果片區有小偷還好說,如果沒有,硬生生地『造』出一些小偷,勢必會造成一定的冤假錯案。
試想,如果所有司機都能嚴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行駛,交警們在一定的時期內完不成任務咋辦?為了完成指標和任務,一些交警就必然被迫『加大執法力度』,『逢車必查』,造成亂罰款、亂扣車現象,擾亂交通秩序。
盡管當地交警部門一再聲稱他們下執法指標和交警們的利益並沒有直接的關系,事實果真如此嗎?交警們的獎金從何而來?還不是從罰款中提取。這種『執法指標』說白了就是一種『權力自肥』,長此以往,不但會嚴重敗壞交警形象,同時也會讓駕駛者無所適從,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傷害。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准。靈璧縣交警大隊的這種『執法指標』顯然是違反了這一規定,涉嫌濫用公權,必須得到糾正。
在依法治國成為共識的今天,不該再上演這種『執法鬧劇』。(李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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