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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正在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其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有常委建議,機關單位不能亂定『國家機密』,如果以國家秘密名義封鎖應公開信息,就是違法。『國家秘密』這個名詞對於很多普通公民而言是神秘的,很多公民也都經歷過被要求保守國家機密的提醒甚至訓練。但究竟什麼是國家秘密,到了今天,卻讓人越來越糊涂。
一些單位自行規定國家機密,只要自己不想被外界知道的,一律扣上『國家機密』的帽子,仿佛從此就有了不予公開的理由。2008年,北大三位教授向北京市發改委、交通委和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了解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數額及流向等信息時,曾被以『國家機密』的名義拒絕。這樣的案例汗牛充棟,其實所謂的國家機密有幾件是真正的機密呢,國家又從哪裡來的這麼多機密?把本不應屬於國家機密的信息當成機密,其目的不在於保護國家利益,而在於保護部門和個人的私益。不少地方把國家機密當成了隨意捏就的泥人,想捏什麼形狀就捏什麼形狀,連不少根據信息公開法必須公開的內容都給機密化了,結果是神州處處皆機密,信息封鎖沒商量!
根源在哪裡?國家機密的規定權或曰定密權太分散,只要是政府和政府主管的各種單位,都有規定國家機密的權力,以前連鄉政府都可以定密,如今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改革雖然認識到了這一問題,但並沒有根本解決,只不過將定密權提高到地市一級和其授權機關。也就是說,只要地市政府同意,鄉政府還是可以繼續定密。如此一來,公民的知情權也就被虛置了。要害不在於政府部門該不該有定密權,而是這個定密權完全變成了政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且不受任何限制。常識告訴我們,絕對的權力一定會產生問題,定密權也不例外。只要這個定密權可以被濫用,就一定會被濫用。個別部門之所以能夠打著保密的旗號,為腐敗、投機提供方便,也就在於靠國家機密大作文章,保密不是基於國家利益的需要,而是基於保護非法私利的利益訴求。
國家機密不應成為利益保護傘。要想遏制利用國家機密搞腐敗、封鎖信息的行徑,就必須對定密權進行限制。凡是本應公開而不公開的,就不是國家機密,既然咱們規定了泄露、竊取國家機密罪,也應相應制訂『濫用國家機密罪』。否則,動輒就拿國家機密來嚇唬人,實際上不利於信息公開化的進程,也不利於我們建設透明政府、有限政府。更何況,濫用國家機密還可能涉及貪腐。因此,必須打掉國家機密中所隱藏的利益鏈條,促使政府行政更公開,更透明,否則,信息公開不過是個畫餅充飢的玩意兒。(周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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