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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備受關注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第三次『過堂』,提交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與之前的版本相比,條例(草案修改三稿)多項條款作了修改。例如物業費究竟該收多少,究竟是誰說了算?新修改的條例(草案)規定: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物業確定和調整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時,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4月28日《長江商報》)
長期以來,物業費究竟該收多少,該不該漲,都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方共同確定,而廣大業主則被置身事外。這自然容易使業主對價格定位的合理性產生普遍質疑,導致物業管理方和業主的矛盾。2004年趙本山拒交11萬元物業費便是一個典型。當時趙本山認為小區物業服務不到位,物管公司沒有理由收那麼多錢,而物業方除了發一封催費信外,更表示要將其告上法庭。
如此看來,武漢市規定確定和調整物業費時應該舉行價格聽證會,不能說不是一種進步。
毋庸置疑,與物業費有著利害關系的物業管理方和業主,雙方都有將成本最小化的傾向。但由於提供物業產品方處於天然的強勢地位,業主的傾向(意見)往往被忽略。不過,針對眾多的業主來說,物業管理本身具有准公共產品的特征,決定了聽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既然物業管理方向業主提供了強制性的服務,物業費的確定,每一個業主都概莫能外。業主不僅對物業服務的事項、內容、標准和相應的收費項目,有充分的知情權、監督權,更該有前置性的參與權和表達權。也就是說,在服務內容和收費標准確定或調整的過程中,要讓業主方的利益訴求參與公開博弈,進而到達一個平衡。很明顯,物業費的聽證就是一種讓公共利益和業主私權得到有效維護、讓妥協成為社區管理『潤滑劑』之良藥。它有利於讓業主更廣泛更積極地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也是減少或消除業主和物業之間摩擦的最好出路。
當然,盡管聽證的出現順應了趨勢,但令人擔心的是,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生存狀況並不樂觀,一度成了漲價會的代名詞。基於此,我們並不能肯定物業費聽證會就不會走過場??物業費聽證會不會出現意見零采納、不給『反對者』發言機會、安排不是代表的『代表』去作秀等問題。
首要的是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問題。我們看到,價格聽證會在制度設計時往往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而被聽證的對象往往是由其所主管或者由另一政府機構所主管或關系較為曖昧的單位,這本身就決定了聽證會的組織者與被聽證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系。而根據聽證會的基本原理,有利益牽連的一方應該回避而不能參與更不能組織價格聽證會。政府組織聽證會本身恰恰就是我國聽證會制度所規定的,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弊端。
還有,在物業價格聽證會制度上,缺少一個成本監審程序。價格管理部門常常既是價格的制定者和維護者,又往往是聽證會的組織者,這本身就決定了聽證會制度加大了業主維護自身利益的難度。因而所有物業費的確定都必須有參照成本,成本是價格確定和調整的核心依據。
總之,物業費聽證會是一種進步,而如何突破聽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則考驗著政府的能力和智慧。(作者鄧子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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