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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的李老漢駕駛奔馳轎車將一名行人撞傷後逃逸,隨後又與4輛車相撞,致2死2傷。順義法院昨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老漢有期徒刑14年。接到判決書後李老漢表示不上訴。
2008年11月25日17時40分許,李老漢駕駛奔馳牌轎車將站在公路上的行人周女士撞傷。李老漢駕車逃逸過程中駛入逆行道,適遇中學生小輝騎自行車搭載小新,奔馳車撞向自行車,造成小輝死亡,小新受重傷(小新於2009年5月28日死亡)。後李老漢駕駛轎車繼續行駛將席某駕駛的三輪農用運輸車撞壞,又撞上張某的人力三輪車,張某受輕傷,人力三輪車損壞。再撞上楊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楊某受輕傷,兩輪摩托車損壞。後李老漢仍駕車逃逸,後向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李老漢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支付賠償款120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可以認定被告人在發生第一起事故後,出於逃避責任的考慮,駕車逃逸,時值下班和學生放學,交通處於高峰期,被告人在逃逸過程中,置車輛行人的安全於不顧,駕車衝撞多輛車輛,其主觀心態上對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危險持放任態度,為間接故意,其置公共交通安全於不顧,放任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已經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鑒於被告人在犯罪以後能夠主動投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法院采納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通訊員趙仁洋楊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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