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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內容:北京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林慶樂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他人在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從中收好處費423萬多元人民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林慶樂還接受多家公司負責人請托,為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從中收受他人給與的『好處費』共計100萬元。 |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林慶樂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他人在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從中收好處費423萬多元人民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記者29日從北京市一中院獲悉,經審理查明,今年50歲的林慶樂,在2004年至2009年間,利用擔任城建集團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後為多家公司和個人在提供信托貸款、承攬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單位或個人給予的280萬元,以及1套價值143.22萬元住房,所收受款、物共計價值423.22萬元。
據了解,2004年,林慶樂把一家研究中心的建設項目交給吳某做,吳某為表示感謝以勞務費的形式從工程款中支取現金,分三次送給林慶樂130萬元。
2005年,某公司在開發項目時遇到資金困難,該公司負責人劉某找到城建某分公司經理梁某借款1.5億元,梁某把貸款事宜和主管集團財務的副總經理林慶樂洽談。
2006年初,劉某與林慶樂吃飯時說起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林慶樂表示對所開發的房產感興趣,並在幾天後看房時相中了一套面積150多平米的三居室,市價100多萬元。房子的具體手續由劉某吩咐他人辦理,為了掩人耳目,林慶樂把房子辦在了他朋友的名下。不久,劉某公司借款的事情就辦成了。
另外,林慶樂還接受多家公司負責人請托,為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從中收受他人給與的『好處費』共計100萬元。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林慶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罪行,對指控事實予以供認,贓款、贓物均已追繳在案,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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