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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七章的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對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有明確的表述:
第三十一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准執行。(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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