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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民不得不把『委屈』往肚裡咽到可以名正言順地向國家『討公道』,從最初的少人問津到如今成為越來越多公民手中的法律武器,1995年頒布實施的國家賠償法,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裡程碑的意義。實施15年來,一大批國家賠償案件得到依法處理,大量的當事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對於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對於公權力的監督制衡,對於協調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社會不斷進步,法律需要完善。隨著國家賠償法的實施,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申請賠償難、領取賠償難、賠償數額低……這些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現象,讓受害的當事人『舊疤』之上再添『新傷』,也使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不時受到損傷。這些問題的出現,既有法律執行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盡快修改國家賠償法,切實保障受害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顯然已是勢在必行。
賠償范圍窄,賠償支付難,賠償程序不科學,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中廣為詬病。本次修改中,針對屢屢發生的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修正後的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備受期待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正式納入了賠償范圍。同時,法律進一步完善了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明確了賠償金的支付時限,暢通了賠償請求的渠道,增強了賠償申請的操作性。數十處的修改,體現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也承載著『讓獲得賠償不再山高路遠』的民意期待。
當然,任何法律任何時候都不可能盡善盡美。此次修改過程中,有關法定時限內撤案被刑拘的人是否應得到賠償、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關系該如何把握等等爭議,凸顯了國家賠償法這部法律受人關注的程度、尋找平衡點的難度。
客觀來說,與現行法律相比,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更為合理、更加完善,給人們帶來了實現公正公平的希望和信心。立法重要,嚴格執法更重要。人們期待著,國家賠償法真正名至實歸,獲取國家賠償不再山高路遠。
新華社記者周英峰周婷玉(據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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