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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據中國法院網訊報道,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為他人在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從中收受『受益人』給與的好處費。一中院審理認為,林慶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
據中國法院網訊報道,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為他人在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從中收受『受益人』給與的好處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北京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林慶樂受賄一案,法院一審判處林慶樂有期徒刑十五年。
今年50歲的林慶樂是廣東汕頭人,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間,林慶樂利用擔任城建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城建集團市場營銷、資本運營、土地開發等的職務便利,先後為多家公司和個人在提供信托貸款、承攬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80萬元、住房1套(價值人民幣143.22萬元),所收受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23.22萬元。林慶樂被查獲歸案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據了解,2004年,林慶樂說要把一家研究中心的建設項目交給吳某做,吳某為了表示感謝林慶樂,他約林慶樂在翠宮飯店吃飯,並表示會在項目款到位後給他好處費,林慶樂點頭默認了。後吳某找該項目勞務施工隊隊長幫忙走賬,以勞務費的形式從工程款中支取現金,分三次在翠宮飯店共送給林慶樂人民幣130萬元。2005年,某公司在開發褐石、三義廟項目時遇到資金困難,後該公司負責人劉某找到城建某分公司經理梁某借款人民幣1.5億元,承諾將褐石、三義廟項目給他們做,城建某分公司經理梁某表示要向集團匯報。梁某把貸款事宜和主管集團財務的副總經理林慶樂洽談後,經城建集團對劉某的公司考察,同意了借款。2006年初,劉某與林慶樂吃飯時說起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林慶樂表示對所開發的房產感興趣,劉某感覺他想要一套房子,就說帶他去看房,林慶樂很愉快的答應了。幾天後,劉某帶林慶樂看房,他很快就相中了一套面積150多平米的三居室,市價100多萬元。房子的具體手續是劉某吩咐他人辦理的,為了掩人耳目,林慶樂找了個朋友把房子辦在了他朋友的名下。一套價值不菲的房子到手後,事情自然也就好辦了,不久,劉某公司借款的事情就辦成了。2006年,立水橋項目的自建房面臨拆遷,因為該項目是城建集團的自建房工程,所以在拆遷過程中,張某找到城建某分公司經理梁某,表示可以把該項目給其做,但前提是張某要當項目經理。梁某知道張某與林慶樂關系較好,讓張某找林慶樂把該項目交給梁某做。張某找林慶樂說,立水橋地塊是梁某公司的,工程必須給他們公司乾,否則拆遷難以進行。在林慶樂的協調下,集團公司最後把整個項目給了梁某的公司,2005年10月張某任該項目經理。為了表達對林慶樂的感謝之情,2005年春節至2009年春節間,張某在翠宮飯店先後六次共給了林慶樂人民幣50萬元。另外,林慶樂還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多家公司負責人請托,為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從中收受他人給與的『好處費』共計100萬元。
一中院審理認為,林慶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林慶樂所犯受賄罪行,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罪行,對指控事實予以供認,贓款、贓物均已追繳在案,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
據此,一種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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