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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多年來,賠償費用支付的做法主要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賠償費用。針對上述現實問題,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首先在總則中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新的國家賠償法將於2010年12月1日施行。『這次修改,將促進國家賠償邁上一個新臺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說。
期待國家賠償不再山高路遠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05年年底決定著手修改,2008年以來先後四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終於『出爐』。
從公民不得不把『委屈』往肚裡咽到可以名正言順地向國家『討公道』,從最初的少人問津到如今成為越來越多公民手中的法律武器,1995年頒布實施的國家賠償法,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裡程碑的意義。實施15年來,一大批國家賠償案件得到依法處理,大量的當事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對於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對於公權力的監督制衡,對於協調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隨著國家賠償法的實施,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申請賠償難、領取賠償難、賠償數額低……這些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現象,讓受害的當事人『舊疤』之上再添『新傷』,也使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不時受到損傷。這些問題的出現,既有法律執行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盡快修改國家賠償法,切實保障受害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顯然已是勢在必行。
賠償范圍窄,賠償支付難,賠償程序不科學,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中廣為詬病。本次修改中,針對屢屢發生的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修正後的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備受期待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正式納入了賠償范圍。同時,法律進一步完善了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明確了賠償金的支付時限,暢通了賠償請求的渠道,增強了賠償申請的操作性。數十處的修改,體現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也承載著『讓獲得賠償不再山高路遠』的民意期待。
當然,任何法律任何時候都不可能盡善盡美。此次修改過程中,有關法定時限內撤案被刑拘的人是否應得到賠償、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關系該如何把握等等爭議,凸顯了國家賠償法這部法律受人關注的程度、尋找平衡點的難度。先著力修改完善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無疑是個更為現實的選擇。
客觀來說,與現行法律相比,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更為合理、更加完善,給人們帶來了實現公正公平的希望和信心。人們期待著,國家賠償法真正名至實歸,獲取國家賠償不再山高路遠。(據新華社電)
超期錯拘可獲國家賠償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拘捕的人,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修改相關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
新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指出,現實中存在國家機關的合法行為對公民造成損害而公民卻得不到賠償的現象。這次法律中刪除了『違法』的表述,將有利於減少這類情況的發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這是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點。「違法」二字給國家賠償設置了障礙,國家賠償法是救濟法而不是監督法,解決的是受害人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並對拘留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綜合各方意見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將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條款修改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2009年底,蒙冤入獄13年後被釋放的河南農民胥敬祥,在經歷4年多的漫長索賠之路後,終於獲得國家賠償。但賠償委員會在賠償決定書中表示,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這項請求不予支持。
新的法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同時,考慮到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案件情況千差萬別且實踐經驗不足,修改後國家賠償法並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對此有關專家表示,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逾期未賠可以申請復議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
姜明安指出,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確認程序成為老百姓申請賠償過程中需要跨過的一個很高的『門檻』。
新的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這增加了公民賠償請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濟權利。』武增說。
賠償機關當場出具憑證新的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並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武增說,現實中常會因為缺少這樣的細節環節,導致公民申請賠償走不下去。新的規定使得賠償期限的起點非常明確,可以杜絕賠償義務機關任意拖延賠償期限,也為公民到法院起訴或者到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實現自己的權益提供了便利。
新的法律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進行協商。這樣規定對協商程序作出規定使得雙方有很好的合議基礎,更利於賠償的實現。
新的法律不僅規定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主張的舉證責任。同時還強調,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進行舉證。姜明安說,這樣規定將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有利於切實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新的法律還就賠償辦理時間給予了限定,例如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等。
賠償費用支付不超22天此前,國家賠償法雖規定了賠償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但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出具體規定。
多年來,賠償費用支付的做法主要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賠償費用。
武增指出,這一做法在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如一些縣、市由於財政困難,一直沒有設置國家賠償費用預算;推進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細化部門預算後,一些地方的國家機關沒有先行墊付的資金,失去了先行墊付的條件等,導致用於國家賠償的費用難以保障,也導致了公民難以及時得到賠償金。
針對上述現實問題,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首先在總則中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同時,新的法律還增加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意味著,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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