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簡要內容: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9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根據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看守所正式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范圍。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刑訊逼供死亡可獲賠償根據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毆打虐待或放縱他人毆打虐待致公民傷亡列入了國家賠償范圍。這一條款主要是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不管行政機關,還是刑事、偵查、審判機關,都存在以不作為方式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監獄,新進去的人要經過一番『操練』,包括打、體罰等,而有些管教人員卻視而不見。
針對行政賠償,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針對刑事賠償,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也明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精神損害首次納入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新的法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損害財產權賠償方式細化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情形,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方式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