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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一個名為《睢寧縣大眾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將個人信用評估按分值分為ABCD四個『誠信級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沈巋認為:政府插手個人信用事務本身不見得就一定錯,關鍵是,政府在多大范圍內進行合法合理的乾預。 |
事實上,國外早已有評價個人信用的做法,如以分數等級評價個人信用的做法就源自美國FICO信用分制度;在國內,深圳、上海也分別推出了類似辦法。不過,這些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主要應用於金融領域,而由政府以信用分數的形式給個人打分評級,並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個人行為的方式卻很少見。睢寧征信辦主任朱品武也直言不諱,對於信用等級C、D的人來說,面臨的懲罰主要來自於申領營業執照、政審等社會管理領域。
郭敬波(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在美國馬裡蘭州,釣一條未達到『法定尺寸』的小魚,就要被記入不良行為檔案;比利時個人信用中心辦公室,把欠債、違約、抵押貸款情況等一一記錄在案。但為什麼類似的做法移植到國內,就被公眾口誅筆伐了呢?我看主要是這些評價體系由政府直接操作,而且被敲上了沈重的『管理』烙印。
沈巋:公眾對於睢寧事件的不認同,首先源於對於政府公權力的警惕。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民眾對政府公權力是否可以包攬一切有了較高的警惕。所以,一旦有誰試圖管理道德事務,便使公眾不再注意其出發點是否善意,而是擔懮政府公權力的膨脹。
睢寧的信用評價體系是無所不包的。政府對個人在許多方面的信用信息進行綜合評分,據此把人分成不同等級後,又在不同領域對不同等級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這種大包大攬、而不是有針對性的作法,會使公眾對該體系的合理性產生嚴重懷疑。
楊雪冬(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新中心副主任):大部分個體在公共事務中、公共空間乃至私人領域裡變成了『沈默的大多數』。集體性的權力缺位,必然會助長個別權力的越位。這也為公共權力的『越位』乾預提供了理由。要保持社會的秩序,如果社會不能自治,那麼只能依靠『他治』。
焦點3: 是『父母官』還是『服務者』? 【觀點碰撞】在國內,個別地方政府利用公權對公民道德進行『管理』的事件並不是孤立的個案。沈巋等人認為,公權越位有可能產生許多潛在的危險:第一,政府對私權的侵犯,對私人空間的侵犯,這會使隱私的保護變得非常困難;第二,公權力腐敗的可能性加大,在個人征信系統中,相關政府部門有很大權力,權力意味著資源,資源則使尋租成為可能;第三,將形成對全能政府的依賴心態,公眾動不動就找政府,政府什麼都要管;第四,政府公權力的越位,實際上意味著對市場、對公民社會的擠壓。
易中天:權力一旦越界,它還縮得回去嗎?所以,道德這事,政府管不得。
楊利敏:某些地方政府感覺自己在道德上優越於社會和公民,嘗試以一種『教化者』的形象出現,這與過去『父母官』的思維一脈相承。但與當下服務型政府的努力方向卻背道而馳了。
沈巋:政府插手個人信用事務本身不見得就一定錯,關鍵是,政府在多大范圍內進行合法合理的乾預。
舉例說,我國工商部門對企業信用進行分類監管,如被鎖入北京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包括自然人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等。這種思路和方式,是很多人都能接受的。因為政府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運用並不是無所不包的,而是讓其在什麼地方失信,就在什麼地方受到限制,而非『連坐』其它。『服務型政府』應該做尊重人民意願、體現人民要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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