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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由交通運輸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日前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為了保護海洋環境,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交通運輸部起草了該征求意見稿。 |
由交通運輸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日前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征求意見稿規定,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並通過型式和使用性能檢驗,其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將其所生產、銷售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種類及其檢驗證書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有關標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及其生產單位向社會公布。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交通運輸部起草了該征求意見稿。
據了解,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5月9日。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交通運輸部網站等發表意見。(陳菲、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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