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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間是市民外出旅游的高峰期,一些旅游糾紛頻發,如何維權成為了市民關心的重點。市民魏女士在旅游時遭遇了交通事故,造成左耳全聾構成8級傷殘,她將旅行社告上法庭。『五一』前夕,經法院調解,旅行社給付魏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2.5萬元。
案例回放
左耳全聾旅行社給付12.5萬
2008年7月間,魏女士與一家旅行社簽訂了國內游組團合同,赴河北省興隆旅游。其間魏女士等人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車在下山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她一度昏迷,鎖骨、腰椎等處受傷,經緊急搶救後送至天津醫院接受治療。此後,公安醫院耳科檢查發現魏女士聽力嚴重喪失,左耳全聾,右耳感音聾。經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女士左耳全聾,符合8級傷殘,右上肢符合10級傷殘。魏女士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提出退賠旅游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餘萬元的訴求。此案一審判決後,旅行社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在二審過程中,旅行社與魏女士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旅行社給付魏女士12.5萬元。
律師提醒
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為一年
記者從二中院了解到,在相關旅游糾紛中,以發生交通事故、旅游服務存在瑕疵為主。益清律師事務所張永民律師表示,旅行社負有向游客提供服務及保證其旅游安全的義務,旅游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傷及財產損失,旅行社應當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包含了兩種法律關系:一是游客與旅行社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就造成了違約;二是因為車禍造成游客受傷,造成人身損害構成了侵權。游客可選擇其中之一進行維權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具體地說,就是受傷後當日造成傷勢,從侵害當日開始起算,一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傷勢當日未發現,從確診之日起算,一年內提起訴訟,如果錯過這一年時間再提起訴訟,維權難度很大。
居間合同不能免除旅行社責任
現在因為旅行社引發的民事糾紛中,旅行社與地接旅行社的責任承擔問題也往往是矛盾焦點。由於旅游服務具有很強的間接給付性,旅行社受人、財、物等限制,很難直接提供旅游過程中的一切服務,往往會委托旅行目的地的旅行社提供部分服務。如果游客在當地發生意外,旅行社往往以此進行辯駁以減輕責任。但這種居間合同並不能免除旅行社的責任,消費者仍可向旅行社追責。
例如,承諾的住宿條件、旅游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等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消費者可以與旅行社交涉進行糾正。如果旅行社未作改進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而因此產生的民事訴訟,消費者可以請求減免部分旅行費用,但需要留存相應證據。
張律師特別提醒,若游客因對旅行社服務不滿擅自離開旅行隊伍,因此產生的返程費由游客自身承擔,這屬於過度維權,不會得到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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