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簡要內容: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應該說2007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依法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與之前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1988年9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之間的銜接存在時空差距。 |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應該說2007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依法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與之前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1988年9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之間的銜接存在時空差距。
對此,提請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保密法》修訂草案作出新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同時,修訂草案還明確了保密與公開的法律責任,增加條款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以上增加條款可以有效銜接滯後修改的《保密法》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保密與公開的關系,有利於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順利施行,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通過《保密法》的修訂,達到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銜接的效果,政府規章(《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了法律(新《保密法》)的支橕,將依法助推政府信息公開,能夠更好地助推權力真正在陽光下運行。
政府信息依法及時全面公開是踐行『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監督政府』的具體表現。各級政府應依法及時全面地公開政府相關信息,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讓政府權力真正在陽光下運行。只有政府信息依法及時全面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樣人民群眾纔能真正有條件去『批評、監督政府』,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期盼《保密法》再次修訂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助推器』。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實踐中,一些單位和部門『猶抱琵琶半遮面』,往往拿《保密法》說事,以保守國家秘密為由,對人民群眾關注的『敏感』事項不願公開、不敢公開,滯後的《保密法》反而成了某些人不願意公開政府信息的『擋箭牌』。本次《保密法》再次修訂銜接保密與公開關系,依法助推政府信息公開,相信將使政府更『陽光』。(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大常委會滕修福)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