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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 剛一『上任』,一起上訪達29年的棘手案件,就擺在河南省新鄉縣小冀鎮『社會法官』段德旺面前:東街村一對同胞兄弟茹祥喜、茹祥明,為宅基地邊界,打架、訴訟,反目成仇。新鄉縣法院的判決長期執行不了,一方不斷上訪。
不久前,茹祥喜因病去世,剛成為『社會法官』的段德旺借機讓茹祥明之子參加葬禮,雙方關系大為緩和。段德旺趁熱打鐵,三番五次給雙方調解。三十載『堅冰』,一朝融化。
面向基層,化解糾紛;不用打官司,也能解矛盾。去年5月6日,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力推下,新鄉縣小冀鎮設立全省第一家『社會法庭』,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解決基層矛盾糾紛。5名在當地德高望重的熱心人,擔起『社會法官』這一新角色。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社會法庭』近2000家,選任『社會法官』1.6萬名,調處各類糾紛1.5萬件,無一起出現當事人反悔。
自己矛盾自己化解,這種群眾的『土辦法』,正由『社會法庭』的實踐探索,成為一種基層群眾自治協商解決糾紛的『鄉土模式』。作為一種新事物,其出現也引來各方關注。
親和力是最大特色
親朋好友也當『社會法官』
『中國的鄉土社會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有了糾紛,由當地的「長老」出面解決,很少留後遺癥。』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開舉指出,近年來許多國家都在積極探索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取得了較好效果。『社會法庭』正是基於中國鄉土社會的現狀,嘗試一種多元解決糾紛的新機制。
武陟縣龍源鎮小原村乾部趙昕,也是一名『社會法官』。在他看來,親和力是『社會法庭』的最大特色。
因為借錢未能及時償還,小原村的崔建軍和梁秋旭這對多年好友近年來爭吵、打架不斷,怨氣越積越重。身為處理該糾紛的『社會法官』,趙昕不但自己使勁,還動員村裡有威信的人、雙方的親朋好友一起使勁:找雙方談話,摸真實想法,查糾紛癥結,尋解決之道……
原來,崔建軍不是不想還錢,而是承包工程虧了錢,一時無力償還。即使梁秋旭打官司勝訴,判決也很難執行。趙昕他們反復調解,擺事實、講道理、促互諒。梁秋旭最終同意讓崔分兩次還款,崔對此十分感激。
免費、親切、方便,在群眾眼中,『社會法庭』正是這樣一種生根於基層又面向基層解決問題的新型『法庭』。
調查顯示,多樣化調解,是這些『社會法官』的『殺手?』。他們的調解方式,比法院調解要靈活,甚至可以請親朋好友『同堂』調解;同時,其調解依據也更廣泛,可以是法律法規,也可以是鄉規民約、道德倫理等。
『社會法庭』的調解,效力如何?焦作市中級法院院長江金貴這樣解釋,法院可以對『社會法庭』制作的調解書給予審查。只要調解書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自願原則,在當事人申請確認後給予司法確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糾紛沒有調處成功,當事人可到法院起訴。
信訪數量降下來
『土辦法』更服水土
『社會法庭』管用,須水鎮感受很深。
位於城鄉結合部的鄭州市須水鎮,轄區人口近7萬人,在社會轉型發展過程中,社會矛盾比較復雜,信訪案件呈逐年上昇趨勢。
去年5月底,須水鎮30名本鄉本土的『社會法官』走馬上任,平均年齡53歲。他們的選任,嘗試了一種更特殊、更嚴格的模式??由須水鎮人大主席團統一考察確定並頒發聘書,受人大監督,聘期3年。
截至目前,須水鎮『社會法庭』受理糾紛182起,成功調處143起。與此同時,人民法庭受案數的上漲幅度有明顯回落,較之『社會法庭』成立前下降了15%;全鎮信訪量也比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8.9%。
須水鎮黨委書記海憲嶺認為,『社會法庭』淡化『公堂色彩』,以協商調解方式和人情大義解決矛盾糾紛,體現了群眾意願,快捷、管用,很快得到了群眾的認可和歡迎。
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看來,化解矛盾不在乎方式多『土』,『人民群眾的內部矛盾還是最適合先交由群眾自己解決。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應當充分動員和利用社會力量』。
換句話說,『土辦法』可能更服水土。
從現有案例分析,『社會法庭』在調處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宅基糾紛、相鄰關系等『家務』型社會矛盾糾紛方面,作用最為明顯管用。設立『社會法庭』後,新鄉『社會法官』已調處了102起鄰裡糾紛。新鄉市中級法院院長王伯勛說:『我市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半以上是涉及婚姻家庭、鄰裡、民間借貸等「家務」型官司。這樣的糾紛到「社會法庭」調解處理,既解決快捷又不傷和氣。』
與『人民調解』如何銜接
探索仍在繼續
在面向基層化解糾紛矛盾的現有機制中,同樣以調解為手段的人民調解,和擁有司法權的人民法庭,與新生的『社會法庭』有何異同?
對此,河南省高院審委員專職委員、院長助理王韶華這樣比較:『社會法庭』的獨特價值,是整合了比人民調解更廣泛、更權威的民間力量,采取了比人民法庭更簡便、靈活、平和、實用的調處手段,在實現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銜接方面也更順暢、更緊密。
『社會法庭』是新事物,其出現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支持之外,也有一些質疑之聲。
比如,『社會法庭』的『公章』問題。有的地方的『社會法官』成功調解了糾紛,因為沒有自己的公章,無奈在協議書上借用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公章;有的『社會法庭』調解成功後,協議書上會加蓋上『社會法庭』的公章。對『公章』的合法性,有人提出質疑。
再比如,作為一個調解組織,『社會法庭』能否稱『法庭』?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如何銜接?對『社會法官』的行為如何規范?『社會法官』不領報酬,光憑熱情能乾多久?等等。
針對這些問題和質疑,張立勇並不回避:『作為一個新事物,這項工作沒有經驗可以借鑒,難免會有不完善的地方。世界上沒有一個通用模式來解決問題,但什麼樣的模式群眾擁護,至少說明它有一定的生命力。下一步,我們將針對試點中發現的問題,出臺相應的措施予以規范。』 曲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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