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法律的原則和精神來看,精神損害賠償應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補救制度,借助金錢、物質等手段達到精神撫慰以及對加害人懲戒的目的,從而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體現公民的生命權利和精神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保護人格尊嚴、重視精神損害的賠償已經成為各國國家賠償法重要的價值取向,精神賠償立法在我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從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大修後的《國家賠償法》, 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規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此結束現行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僅僅停留在『賠禮道歉』層面??中國公民靈與肉分裂的歷史。讓百姓更體面更有尊嚴。(4月30日《羊城晚報》)
人類之所以區別於一般動物,是因為人有精神生活,有心靈世界。古人亦雲,哀莫大於心死。一個人如果沒有了精氣神,無異於行屍走肉。一些冤案錯案對公民的最大傷害,就不僅僅是肉體的折磨,更是精神層面的摧殘。言及此,就會不由自主想到麻旦旦和佘祥林。
當麻旦旦被污賣淫而被拘、最後在裁決書中竟然『變性』為一個月後纔被抓獲的嫖客,對其精神的摧殘遠遠大於肉體的傷害,卻僅僅得到74.66元的國家賠償。湖北省京山縣公民佘祥林枉坐了3995天牢獄,幾近殘廢,且給其親人們帶來了持續十餘年的精神折磨:其母為申冤曾被關押9個月,後來含恨離世;其兄為申冤曾被拘留;其女被迫輟學。然而,同樣未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有損害即有救濟』,從法律的原則和精神來看,精神損害賠償應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補救制度,借助金錢、物質等手段達到精神撫慰以及對加害人懲戒的目的,從而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體現公民的生命權利和精神尊嚴神聖不可侵犯。然而,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亦未能確立精神賠償的條款。此後修訂草案雖然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也僅限於行政法領域。由於立法上的不完善,自然導致執法上的狹隘和實質性的荒謬,這也是麻旦旦、佘祥林們遭受精神摧殘得不到撫慰,十多年來國家賠償『無精神』,而廣為公眾詬病的根本原因。缺乏精神的賠償和撫慰,也讓國人成了靈與肉分裂的不完整的公民。
隨著20世紀人權與國家理論的發展,保護人格尊嚴、重視精神損害的賠償已經成為現代國家賠償法重要的價值取向,是一個國家進步與文明的重要標志。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國家賠償范圍的確定上,已涵蓋了精神損害的賠償,即精神損害已成為不容爭辯的可訴對象和法律救濟對象。多年前,就有媒體提出,中國人是有『精神』的,而且必將越來越『精神』!民權意識日重的中國,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國家賠償不但不完整,而且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基於精神損害必須得到賠償的原則,精神賠償立法自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有法學專家評價稱,《侵權責任法》是繼《合同法》、《物權法》之後,我國民事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會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員掐死清華教授女兒案』民事賠償部分終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金的一審判決,改判賠償30萬元,這是目前我國法院判決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數額。可以相信,隨著《侵權責任法》、《國家賠償法》修改版的實施,最終,中國公民將越活越有精神,越活越靈肉合一、身心健全。(劉效仁)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