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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出租車司機突發腦血栓,車輛失控發生事故,司機死亡,乘客受傷。乘客起訴出租汽車公司、保險公司及司機家屬索賠。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乘客一次性獲汽車公司、司機遺孀賠償62萬元,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的哥突發腦血栓 自己送命乘客傷2008年6月一天,張某乘坐趙某駕駛的出租車,至東麗區某公路時趙某突發腦血栓,車輛失控發生交通意外,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顱腦損傷、身體多處嚴重骨折。
張某將出租汽車公司、保險公司及趙某父親、妻子、兒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8.8萬餘元,保留索賠後續治療費用、傷殘鑒定後的殘疾賠償金等訴訟權利;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相應損失;趙某親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出租汽車公司辯稱與趙某是掛靠關系,對張某損失僅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趙某親屬則認為本案是運輸合同糾紛,對應的合同相對方是出租汽車公司,而且事故是意外,趙某無重大過錯。
二審達成調解 乘客獲賠62萬東麗區法院審理查明,趙某出租車系個人購買,掛靠在出租汽車公司下。車輛運營證、行駛證、保險合同投保人均為出租汽車公司,保險費由司機向公司繳納;趙某生前共向公司繳管理費17900元。
法院認為,運輸合同的相對人,即公司和司機有義務安全行駛並保證乘坐人的人身安全。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故公司應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事故經公安部門認定為交通意外,趙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責任由趙某的法定繼承人承擔。因車輛為趙某與妻子共同財產,連帶責任由趙妻承擔。
此外,本案系客運合同糾紛而非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無賠償責任,投保人或投保受益人可向保險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原告訴求後續治療、殘疾賠償等權利,亦可另行主張。
綜上,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某醫藥、住院伙食補助、護理、交通等費用共26.4萬元,趙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後,出租汽車公司上訴。日前,經市二中院法官主持,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及當事人各方共同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出租公司、趙妻在一審判賠數額基礎上再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5.6萬元;出租汽車公司給付趙妻19.5萬元,趙某出租車歸公司所有,趙妻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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