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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一對『70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共同出資購買的一套房產登記在9歲兒子名下。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房產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財產,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人民網?天津視窗5月6日電:一對『70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共同出資購買的一套房產登記在9歲兒子名下。但離婚後男方卻反悔,認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房產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財產,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70後』夫妻張強和馬莉2000年生下兒子瑞瑞。2006年初,夫妻經協商共同出資購買本市塘沽某小區一套房產,並將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2009年,張強和馬莉感情急轉直下。同年11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歸女方撫養。離婚後,張強提出要將兒子名下那套房產分割,理由是房產系夫妻共同出資購買,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該請求遭到馬莉拒絕,雙方遂對簿公堂。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纔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法院認為,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因此,基於涉案房屋產權屬於張強和馬莉的婚生子瑞瑞,父母雙方均無權處分該房。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強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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