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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靈壽6名農民不符合羈押條件,但依然被警方收押,繳納保證金後纔獲釋。隨後他們發現警方出具的拘留證為假,根本沒有原始存根。更令人震驚的是,很多公安局都有兩本刑事拘留臺賬,一本應付上級檢查,一本用來『靈活執法』。據稱這已是公安系統內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潛規則。
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拘留,是非常嚴肅的一件事,不僅要有相應的證據,還有十分嚴格的程序,決不能想抓就抓,想放就放。然而,河北靈壽縣公安局竟然用假拘留證牟利,當刑事拘留不再是順利破案、維護社會安定的保證,而變成某些公安機關手裡的『搖錢樹』時,其神聖性和權威性難免受到巨大衝擊。
『假拘留證』假在何處?這要從法律規定的程序方面去衡量。公安機關作為國家執法機關,它的任何執法行為都應當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條件。而履行法定程序和符合法定條件都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文書來體現並作為必要載體,一來便於當事人維權,二來方便接受監督。對於刑事拘留而言,拘留證是最為重要的法律文書。不僅要求由相應的公安機關及其負責人簽發,而且還要求留有存根及一定數量的正副本,以便執法機關入檔和羈押機關留存。沒有存根的拘留證意味著『體外循環』,無法受到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根』的拘留證就是假的。
因為不留存根,無法查證,無法監督,所以假拘留證纔能成為一些公安機關斂財的工具。正如『業內人士』透露的那樣,由於有了『無存根』臺帳,『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錢,發生糾紛後,當事一方希望把對方抓了,需要送錢打點;被抓進去了,想出來,還得花錢。控制了這本臺賬,就可以抓放自如。反正又不備案,造假被發現的機會太小了。』
用假拘留證牟利的嚴重危害和惡劣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它不僅涉嫌濫用職權,更是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私人財產權的侵犯,嚴重損害了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損害了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公正形象。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後果將不堪設想。
筆者認為,用假拘留證牟利再次暴露了我國羈押制度存在的缺陷。由於缺乏嚴格的外部監督,在經濟利益的趨動和經費短缺壓力下,基層公安機關很難做到『廉潔自律』。因此,只有重新審視現行羈押制度,進行全面系統的改革,纔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李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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