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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王劉德華經紀公司向四川崇州市觀勝鎮,一家名叫『正宗劉德華板鴨店』發出律師函,指店主劉德華侵權,要求取消注冊。
劉老漢的『被告』多少有些冤。因為他自己也叫『劉德華』,而據報道,當地有不少板鴨店都以店主自家姓名作招牌。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說,『劉德華』三個字並不是那位『天王』獨佔的,人人都可以將自己的名字改為『劉德華』,只要程序合法,其姓名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名譽權就應受到法律保護。那麼,這位店老板用自己的姓名『劉德華』三個字作招牌也就無可厚非。
更為重要的是,這位老漢已年過六旬,他取名『劉德華』的時候,香港那個還沒出生呢。假設按照劉天王方面『這名惟我用得』的邏輯,老漢豈不更應該控告華仔『侵犯名譽權』?再者,劉老漢注冊店名特意加上自己的頭像,就是要與『天王』區別,主觀上並無用『明星』謀利的意圖。當然,別人在看到『劉德華』的店名時難免會聯想到香港那個。可,這只能算是『非主觀的作為產生了客觀的效果』,實在怪不得店老板。
綜上所述,劉天王經紀公司控告老板『侵權』在道理上說不過去,甚至有點『欺人太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麼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都是沒有區別的。明星因其影響力巨大,常有一些不法商家冒用其頭像或姓名謀利,對其名譽權構成了侵犯。但這並不意味著,明星的名譽權就比老百姓的名譽權高一等,老百姓也有自己的不容侵犯的名譽權。報道中老漢以自己姓名為自家的板鴨店命名,與港版的『劉德華』根本『井水不犯河水』,何來侵權之說?
『天王』經紀公司應該在充分調查取證後再做出決定。因為,這般不顧事實的將一位老百姓告上法庭,有挾『名』自大的嫌疑。搞不好,會讓本來口碑不錯的『華仔』落個『自命不凡、以強凌弱』的罵名。明星維護自身名譽權不應搞『擴大化』,應該讓明星的歸『明星』,讓法律的歸法律。 (王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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