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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某公司員工王某夫婦有一個活潑可愛的兒子,兒子過生日時,王某夫婦帶著兒子來到照相館拍攝了一組照片。一年後當王某同事張某的兒子過生日時,也帶著兒子來到了這家照相館。照相館的服務員向其推薦了由該照相館拍攝並已整理成冊的一本宣傳冊。張某覺得相冊上的幼兒好像是王某的兒子,馬上給王某打電話。王某來到照相館看後,發現整本相冊都是兒子的照片。王某當即向店老板提出侵權。店老板認為是幫其兒子免費宣傳,且又不是為了營利,故不存在侵權之嫌。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王某夫婦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照相館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征得幼兒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幼兒在其店內拍攝的照片,其行為侵犯了幼兒的肖像權。判決照相館返還相冊、退還當初的照相費、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記者劉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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