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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有權要求『新任科級乾部限時曬出家底』的官員們,為何自己偏偏不能帶頭『曬出家底』呢?這樣一來,他們跟『好夫似龍而非龍者也』的『葉公』又有什麼不同?
江西黎川縣紀委日前出臺《新任科級領導乾部財產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全縣新任科級領導乾部必須如實申報個人財產,並在縣城廣場向社會公示了新任的19名科級乾部財產收入情況。(5月5日《人民日報》)
早在1987年11月17日,在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工委主任的王漢斌同志,在對《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作出說明時,就曾指出:『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但令人遺憾的是,這種認識和已經被提及的立法關注此後卻幾乎是沒了『下文』。
從2009年起,國內有許多地方對財產申報制度開始試點,而且一度出現『井噴』之勢。從媒體報道看,至少有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瀏陽以及重慶等地先後開展了這項試點工作。
然而,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對這些地區的試點並不看好。韓德雲已連續四年向全國人大提交《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財產申報法的建議》,他接受記者采訪時直言不諱地聲稱,任何地市級別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早晚都會失敗,只是時間問題而已』。因為在他看來,各地的官員財產申報試點確實是一種進步,但都存在『嚴重的缺陷』。如今,江西黎川的財產申報盡管范圍比較全面、對於『未申報、拒不申報』也規定了比較嚴肅的責任追究措施,但這種只拿新任領導乾部『開刀』的『選擇性』財產申報,其效果必然令人難以樂觀。
官員『財產申報』可以說是最經濟、最有效的『終極反腐』手段,成熟的國外財產申報制度早已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進經驗。這個最經濟、最有效的反腐制度如果『刪繁就簡』,則形神盡失。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的要義在於,在特定的財產申報管理部門和社會大眾面前,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財產收入狀況應該是透明、無任何隱私可言。新任領導財產申報固然有其積極意義,而在職的、掌權多年的領導乾部更需要『公開家底』。領導乾部在任期內、任滿、調任時都要向社會公示財產的變化情況,纔能接受選民和廣大群眾的監督,而不是只捏『新官』這個『軟柿子』。
我們不禁要問,那些有權要求『新任科級乾部限時曬出家底』的官員們,為何自己偏偏不能帶頭『曬出家底』呢?這樣一來,他們跟『好夫似龍而非龍者也』的『葉公』又有什麼不同?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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