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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劉女士要求醫院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並且再賠償3萬元。而醫院則堅稱,有部分醫療費用為原發病治療費用,醫院不應承擔,另外,醫院只同意一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劉女士不變更3萬元的賠償請求,醫院不能與其進行協商,只能是雙方到市內解決。劉女士認為醫院這麼做是為了拖延時間,逃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針對這個情況,本報諮詢了天津眾磊律師事務所,該所律師崔惠民就此給予法律答復。崔律師說,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醫院應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但是治療原發病相關的醫療費用除外。
根據《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規定,凡醫療糾紛索賠額度在1萬元以上的,醫院無權自行處置,必須提交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所以,醫方並沒有故意拖延時間,回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此,崔惠民也提醒醫院方面,應當向當事人詳細說明情況,並做好解釋工作,不要使患者產生誤解,加深醫患雙方的矛盾,使醫療糾紛更難解決。(記者萬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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