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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胡女士在懷孕期間對胎兒進行檢查,然而雖經兩家醫院的孕期檢查,胡女士最後還是生下一個畸形兒。胡女士遂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認為進行孕期檢查的兩家醫院存在明顯過失。日前,南開法院一審判決兩家醫院共同賠償胡女士夫婦10萬元。 |
人民網?天津視窗5月7日電:胡女士在懷孕期間對胎兒進行檢查,然而雖經兩家醫院的孕期檢查,胡女士最後還是生下一個畸形兒。胡女士遂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認為進行孕期檢查的兩家醫院存在明顯過失。日前,南開法院一審判決兩家醫院共同賠償胡女士夫婦10萬元。
胡女士的預產期是2008年3月,像普通孕婦一樣,胡女士來到某醫院做產前檢查,醫院完成檢查後,在孕產婦系統保健記錄上寫明:『高危』。2007年12月,胡女士再次到該醫院進行了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報告單上寫明:中期妊娠,單胎,胎兒存活。此時,並未檢查出胎兒存在畸形。2008年2月,在懷孕33周時,胡女士又在另一家醫院進行了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也未檢查出胎兒存在畸形。同年3月,胡女士產下一個男嬰,其右足畸形。
胡女士夫婦認為,兩家醫院均未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存在明顯醫療過失,故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兩家醫院賠償一家三口經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針對胡女士的訴訟,第一家醫院稱,中華醫學會超聲學會2004年提出的對孕18至24周的篩查只有六種畸形,不包括胡女士孩子所患的殘疾情況。且醫院曾口頭告知胡女士夫妻,有必要進行復查,因此醫院不存在醫療過失。第二家醫院稱,胡女士在孕33周和37周時,在他們醫院做了兩次超聲波檢查。因胡女士是懷孕晚期,所做的這兩次超聲波檢查,檢查胎兒肢體已十分困難。而且此時即使查出胎兒所患殘疾,根據相關規范,也不允許停止妊娠,孩子的殘疾與他們的醫療行為無關。
對於醫院方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胡女士申請了司法鑒定,後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兩家醫院在產前診斷時,未履行其對結果不確定性告知的相關手續,與缺陷兒的出生有部分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產婦提供孕產及其保健服務,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胡女士及其丈夫的人格利益。此種人格利益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人格權范疇,故二被告應承擔部分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二被告的相關責任,一審判處第一家醫院賠償8萬元,第二家醫院賠償2萬元。(記者周蘇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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