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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6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條令專門針對刑訊逼供,明確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逼供體罰從最為直觀的角度來看,是一種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為目標的取證方式。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6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條令專門針對刑訊逼供,明確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5月6日《新京報》)
雖然最高司法機關也多次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解及其律師的意見。但因逼供體罰已成一些警察的習慣、職業癮疾和職業無意識,公民在警方的『保護』下『蹊蹺死亡』的例子不勝枚舉,遭受點皮肉之苦更似『潛規則』。但筆者認為,我們不能僅把逼供體罰的『板子』打向警察。某些警察熱衷於逼供體罰固然有個人因素,但與我國數千年刑訊逼供的『傳統基因』與『重口供輕證據』的刑偵理念也不無關系。『破案高於一切』『命案必破』『限期破案』『重獎破案』等說辭也不能說就沒有負面效應。似乎只要破案,就皆大歡喜,這種『只重結果,不問過程』的司法理念搞歪了也會誘導逼供體罰。
逼供體罰從最為直觀的角度來看,是一種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為目標的取證方式。古往今來的統治者都曾迷戀過逼供體罰這種『高效』的破案手法,但隨著法治理念的昌隆,逼供體罰因與人權保障抵牾而備受詬病。我國逼供體罰問題之所以存在,之所以無法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警察逼取口供有法律依據支橕,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實供罪的義務。既然如實供罪是一種義務,那就意味著必須開口;何謂『如實』則以警察的需求為標准。法治社會主要要求把觀念落實到制度上,靠制度保障。遏制逼供體罰問題必須從立法和制度層面上解決。相關的具體制度跟不上,不足以遏制逼供體罰。
法治先行國家的歷史發展經驗已經表明,當出於對法治的尊崇以及對人權的弘揚,司法機關不能再繼續使用強迫、暴力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從這個意義上說,從根本上解決逼供體罰,沈默權應是立法必須考慮的問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絕大部分國家,都實行沈默權制度,由於被告有權保持沈默,口供與定案失去了必然聯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動力和條件。其實,美國的警察也無時無刻不在違反法律,只是美國的律師在時刻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美國的警察非法問供可能會導致案件被撤銷,因此逼供體罰的情形受到有力的壓制。
當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逼供體罰設定『高壓線』,采取『零容忍』,明確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無疑是個巨大的進步,但是如果能在此基礎上加大逼供體罰的風險,相信離根除逼供體罰的痼疾就不會遠了。(劉英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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