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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5月4日,(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法官黎朝陽暴死看守所案』作出終審裁定。原興安縣看守所民警王萬安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興安縣看守所所長盤定龍因犯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鑒定依據:
存在虛假成分,法院均不采信黎朝陽,桂林平樂縣人民法院二庭審判員,因涉嫌受賄被羈押在桂林興安縣看守所14號監捨。2007年4月2日早上,他被發現昏迷不醒,送到醫院搶救時已停止心跳。黎朝陽身上有多處淤痕,但同年4月29日,調查小組排除黎朝陽『中毒、受刑訊逼供的可能』,宣布死於『青壯年猝死綜合征』。
據介紹,『法官黎朝陽暴死看守所案』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親自督辦、自治區檢察院和南寧市檢察院層層交辦的重大案件。南寧市茅橋地區檢察院承辦後,克服重重困難,於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成功告破此案。
2009年2月,南寧市茅橋地區檢察院將這起案件移交南寧市檢察院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6日、27日,南寧市中級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原興安縣看守所管教民警王萬安,指使看守所服刑罪犯用布條捆綁黎朝陽,犯了『虐待被監管人罪』;看守所所長盤定龍,身為司法人員,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犯了『妨害作證罪』。
王萬安辯稱,值班民警周耀弟(另案處理)交代他捆綁黎朝陽,稱已請示所長,他只是執行任務。但盤定龍否認了這一說法。盤說,當時來請示的民警沒有說清楚是以捆綁形式制止黎朝陽違規行為,如果明確知道,他不會同意。對於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盤定龍承認了此犯罪事實。
黎朝陽案發生後,曾經先後出現過多份屍檢報告。其中第一份屍檢報告是桂林市黎朝陽案調查組指定桂林醫學院病理科、廣西桂林臨床病理診斷中心在4月28日出具的《屍體檢驗鑒定書》。該報告認定,黎朝陽系猝死。
法院認定了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鑒定中心作出的屍檢報告。該鑒定認為黎朝陽系因體位受限促發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溫因素對其死亡的發生存在輔助作用。通俗的解釋為:被害人黎朝陽被布條捆綁於腰腹部位後,固定綁在該監所通風窗的鐵條上長達15小時,長時間被處於同一個姿勢,促發其循環呼吸衰竭死亡。同時,當時的低氣溫,是加劇黎朝陽死亡的因素之一。
法院認為此前鑒定依據材料不全,甚至有些鑒定還存在虛假成分,因此均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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