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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山西呂梁臨縣兔?鎮農民馬繼文不斷上訪,反映村裡佔了他的土地,結果被臨縣法院判決『敲詐勒索政府』,獲刑三年。像山西臨縣法院這樣判決上訪群眾『敲詐勒索政府』,更會嚴重損害公民的正常上訪與其他公民權利。 |
山西呂梁臨縣兔?鎮農民馬繼文不斷上訪,反映村裡佔了他的土地,結果被臨縣法院判決『敲詐勒索政府』,獲刑三年。(5月6日《中國青年報》)
敲詐勒索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所謂威脅或要挾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給予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敲詐勒索犯罪嫌疑人在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的同時還會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任何組織或機構都不會有人身權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作為老百姓也沒有能力去要挾一個掌握巨大權力的政府,所以,敲詐勒索罪的侵害對象一般是具體的自然人,政府不應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受害者,像山西臨縣法院這樣判決公民『敲詐勒索政府』,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更為重要的是,像山西臨縣法院這樣判決上訪群眾『敲詐勒索政府』,更會嚴重損害公民的正常上訪與其他公民權利。群眾上訪反映問題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控告與檢舉權利,而群眾在上訪過程中難免會存在經濟賠償或補償問題,如果公民因為在上訪過程中提出了經濟賠償或補償,或者接受了有關地方政府一定數額的賠償或補償,就可以被法院判決為『敲詐勒索政府』,那麼也就等於是為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司法權力打擊報復上訪群眾打開了大門,這樣一來幾乎絕大多數上訪群眾就都可以因為該項罪名而獲罪,而這事實上也就等於是剝奪了幾乎所有上訪群眾反映問題,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控告與檢舉的權利,其侵權嚴重性與危害後果顯然是不言而喻的。
而馬繼文因為上訪被法院判決『敲詐勒索政府』,除了反映出當地有關政府與官員肆意侵犯公民上訪權利,不擇手段打擊報復上訪群眾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當地司法機關嚴重缺乏司法審判獨立性的事實。其實,各地司法機關除了依法審理案件之外,還擔負著通過制約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責,唯有司法機關有效制約政府權力,纔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權益免受政府權力侵犯。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包括山西臨縣法院在內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嚴重缺失制約政府權力的意識,在部分案件審理過程中事實上充當了地方政府利用司法權力打擊報復群眾的『幫凶』,這無疑折射出我國建立健全法律對於政府權力的制約機制,建設現代法治社會目標的實現,依然任重而道遠。(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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