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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私人偵探』羅某向兩男子出售他人個人信息,導致多名受害人被敲詐47萬元。從整個犯罪鏈條來看,單位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采集者,於法於情理應更加注重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 |
『私人偵探』羅某向兩男子出售他人個人信息,導致多名受害人被敲詐47萬元。據羅某交代,他通過從移動通信、金融單位、醫院等部門工作人員手中購買、收集,大肆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前日從江漢區檢察院獲悉,羅某因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批捕。據悉,這是刑法增設該罪名後,我市首次適用。
羅某得到法律的嚴肅處罰並不讓人意外,但羅某的『上線』??那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究竟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遺憾的是目前尚未進入公眾視野,對其最終處理結果也無法預判。
關於對個人信息保護單獨立法的問題,幾乎每年的全國『兩會』都要照例過堂,但始終不見蹤影。目前,法律能對個人信息所能起到的最大保護作用,就只有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該款其實總共不到兩百字。而美國和德國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便有了相關法律。即便是立法動作相對較慢的近鄰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在2005年4月正式付諸實施。從法律層面來看,立法滯後,導致個人信息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的根源。
毫無疑問,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單位的事,需要社會形成普遍共識的強大合力,這也是法律的責任所在。《刑法》中的『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不僅對個人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也對單位責任作了規定。然而,在實際法律實踐過程中,對個人的法律問責遠高於對單位的法律追究。單位一次次僥幸脫身,很難說全是因為法律的漏缺。
實際上,當下掌握個人信息資源的主要單位以強勢企事業單位居多,如果再往深究又不難發現,這些單位又大都戴著某些『公家』色彩。法律一次次回避同樣涉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單位,不知是否避重就輕的習慣使然。
從整個犯罪鏈條來看,單位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采集者,於法於情理應更加注重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相較單位,羅某只不過是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鏈條中較小的一環。法律如果只對羅某這樣的『小蝦』施以懲戒,而對掌握個人信息資源的單位不能嚴加整肅,這又何異於割了一茬韭菜?(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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