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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河南柘城縣村民趙振晌和鄰居趙作海打架後失蹤。1年多後,村民發現一具無頭屍體,以為死者就是趙振晌。家屬報警後,警方將趙作海帶走,後來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2年執行。10年後,趙振晌回到村裡。家屬希望警方早日還趙作海清白。
『死人復活』,冤案揭底,極具戲劇化的場景,讓我們想起佘祥林等名字。類似的先入為主,類似的刑訊逼供,類似的罪及無辜,類似的『死人復活』或真凶落網。如公案小說般離奇、詭秘的案情,在讓人嗟嘆、感懷的同時,也讓我們的心靈經歷了一次次難以承受的刺痛。我們無法想象:如果沒有『死人復活』或真凶落網,他們的冤情又如何昭雪?在他們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無辜者沈冤海底?
固然,冤案的發生是司法史上無法避免的現象。認知的局限,人性的幽暗,都難免會將執法者引入歧途,從而冤及無辜。正因如此,人類纔創設了各種訴訟制度和訴訟程序,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錯誤、發現錯誤和糾正錯誤。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應當擁有快捷有效的防錯、糾錯能力。相反,如果冤案頻繁發生,發生之後又難以發現和糾正,則必然有其內在的弊端和毛病。
近年來,一系列冤案不斷曝光,暴露出我國刑事訴訟機制的一些沈?痼疾。首先,大多數冤案中,警方的刑訊逼供,都是鑄成冤案的關鍵一環。一個完全無辜的人,如何能作出和現場情況完全一致的供述來?自然全賴刑訊和誘供、指供之功。但冤案反思不能僅僅止於刑訊逼供,因為,從整個訴訟流程看,警方的偵查結論,還必須接受起訴和審判的反復檢驗。而任何冤錯案件,在證據體系上都不可能完美無瑕。如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起訴、審判環節能夠嚴格把關,也完全有可能為無辜者糾錯、申冤。
但遺憾的是,立法者所設計的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訴訟機制,有時在實踐中卻嚴重變形。透過一系列冤案,我們能夠看到一個將『冤案』鑄造成『鐵案』的可怕機制:警方通過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把一個個無辜的案件弄得似乎『鐵證如山』。隨後,『半成品』傳遞給檢察院、法院,檢、法再根據偵查案卷進行公訴、判決,最終『成品』出爐,冤案釀成。在這一流程中,縱使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種種理由百般申辯,往往都無力回天。
在這種『流水作業』式的訴訟格局中,由於公安機關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其實際權力和地位相對優越,導致檢、法對其無法形成有效的制約,起訴和審判變成了對偵查結論的一種追認。因此,一旦出現偵查錯誤,冤錯案件就如同『滾石下坡』,一路衝關奪隘,直到作出有罪判決為止。而且,這種體制所具有的巨大慣性,還使檢、法機關即使發現問題,往往也難以糾正,面臨極大壓力和困難。
因而,杜絕冤案之道,根本之舉在於制度變革,改變不平衡的訴訟機制。第一步,可立足現有的體制,適當平衡公檢法之間的權力、地位,強化檢察院、法院對公安機關的『制約』,以期對警方的『半成品』進行嚴格審查和檢驗;第二步,按照現代訴訟原理和法治理念,擯棄偵查中心主義,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新格局,將『滾石下坡』變為『推車上坡』,使警方的偵查結論在起訴、審判中反復接受來自檢察官、法官及辯方的持續質疑與檢驗,為防錯、糾錯層層設卡。與此同時,還要擴大並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適當平衡控辯力量,以權利制約權力。(毛立新 原題:被害人『復活』暴露刑訴機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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