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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浙江省委近日作出規定:市縣委書記不得在離任時或離任前三個月內突擊調整、提拔乾部,否則將追究其責任。市縣委書記不得在機構變動、已經明確本人離任時動議調整、提拔乾部,不得在任期屆滿、任職年齡到限前3個月內動議調整、提拔乾部。 |
浙江省委近日作出規定:市縣委書記不得在離任時或離任前三個月內突擊調整、提拔乾部,否則將追究其責任。
浙江省委近日印發了《浙江省規范市、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暫行辦法》,規定,當出現領導班子換屆、領導乾部職位出現空缺、機構變動需要調整配備、領導班子或者領導乾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完成重要任務需要調整配備五種情形時,市縣委書記可以根據組織部門的建議,決定啟動乾部調整動議。
但是,市縣委書記不得在機構變動、已經明確本人離任時動議調整、提拔乾部,不得在任期屆滿、任職年齡到限前3個月內動議調整、提拔乾部。確因工作需要的,要事先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而且,不准在集體醞釀和黨委會討論乾部任免時,對擬任免人選首先發表傾向性意見。
浙江省委的這份文件指出,市縣委書記是該地區乾部選拔任用的第一責任人。凡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對乾部使用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對乾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用人不正之風查處不力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本文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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