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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佘祥林案的陰霾尚未褪盡,河南商丘的趙作海案再度讓世人啞然。前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錯案,撤銷省法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命案必破』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意,但我們必須承認,某些案件因為證據的先天性缺失,破案艱難,甚至破不了案是改變不了的事實。 |
佘祥林案的陰霾尚未褪盡,河南商丘的趙作海案再度讓世人啞然。13年前,河南柘城縣趙振晌和趙作海打架後,趙振晌失蹤。一年多後,村民發現的一具無頭屍體,被認定為就是趙振晌,隨後趙作海以殺害趙振晌的罪名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1年後,趙振晌竟神奇『復活』,回到村中。前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錯案,撤銷省法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
歷史總以令人驚詫的方式在輪回???湖北佘祥林案與河南趙作海案都因為『被害人』神奇『復活』而使真相大白於天下,都是在已經服刑11年後被宣告無罪,甚至我們可以預測趙作海『奇跡』般命運之後的生活???拿著國家賠償金,重新面對因牢獄之災而早已破裂的家園以及妻離子散的不堪。資料顯示,趙作海曾在審訊過程中作了9次有罪供述。外人可能實在難以理解,明明沒有殺過人,為何還把責任一力承擔下來,直至死人『復活』纔把自己解了套?現實中『命案必破』的剛性目標被一些地方執法機關曲解後所產生的壓力,以及這種壓力轉化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痛楚,合理地解釋了這匪夷所思的邏輯。
『命案必破』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意,但我們必須承認,某些案件因為證據的先天性缺失,破案艱難,甚至破不了案是改變不了的事實。因此,一旦這種剛性目標扭曲為執法人員完成量化任務的政績觀,它所帶來的魅影就揮之不去。不得不提的是,與佘祥林案不同,趙作海案發生之前,《刑事訴訟法》已於1996年修訂,立法者將刑事庭審模式由法官糾問式,改成了控辯雙方對抗式,並希望未來的刑事訴訟能貫穿三個常識性理念???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作證。然而,早到趙作海在相關證據幾番認定後最終被送入牢獄,直到最近羈留人員在羈留場所『喝水死』、『摔跤死』、『激動死』、『洗臉死』等等愈演愈烈,我們發現立法上常識性理念的『細胳膊』依然未能扭過現實中破案慣性與壓力下的『粗大腿』。
此前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表示,要強化責任追究,凡是在執法過程中導致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一律先停止執行職務。這當然是整治非正常死亡問題、減少冤假錯案的一大舉措。但是,國外立法實踐表明,如果單靠追究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已無法阻嚇警察違法取證,因為對偵查機關而言,不管采取什麼手段,只要最後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後果都可慢慢化解。更好的方式是,從程序上設置證據質證的門檻,讓所有違法所得證據都無法獲得法律效力,樹立了『毒樹之果』原則,偵查機關自然就不會花大把心思去刑訊逼供,枉作無用功了。
刑事訴訟法對於程序正義的實現非常關鍵。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可能於今年下半年啟動,爭取明年向全國人大提交草案。希望立法機關也能借此契機,讓我們的司法過程別有意或無意地一再吞咽『毒樹之果』。(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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