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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內容:記得在多年之前參加上海召開的一個有關湖北『佘祥林冤案』的研討會上,我曾提出:我相信,如果我們嚴格執行當時那些被許多人認為並不完善的法律規則,這起冤案是不可能發生的。我還說:如果我們現行司法運作的機制不改變,嚴格依法司法的理念不確立,可能促成司法違法的機制因素不消除,哪怕今後的法律再完善,類似佘祥林那樣的冤案還會不斷發生。 |
近日,河南『趙作海冤案』備受矚目。河南省高級法院的張立勇院長向新聞界表示,造成這起錯案的公檢法三機關都有責任,並誓言『對不負責任的審判人員追究責任』。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宋國強說,現在可以認定,此案存在刑訊逼供。
記得在多年之前參加上海召開的一個有關湖北『佘祥林冤案』的研討會上,我曾提出:我相信,如果我們嚴格執行當時那些被許多人認為並不完善的法律規則,這起冤案是不可能發生的。我還說:如果我們現行司法運作的機制不改變,嚴格依法司法的理念不確立,可能促成司法違法的機制因素不消除,哪怕今後的法律再完善,類似佘祥林那樣的冤案還會不斷發生。
人們雖然十分關心和同情冤案當事人趙作海的處境,也急切地想知道他在那開始的一個多月時間裡『九次有罪供述』的細節及緣由。不過,大家其實早已心知肚明,具體案件的情節雖然千差萬別,但冤案形成的機理大體如一,那就是:雖然我們的法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早在1996年就進行了修改,但不少司法工作者的法治觀念卻並無與法同行、與時俱進,刑事司法的運作機制也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有的甚至依然故我。所以,在關注趙作海等這樣一些冤案當事人慘痛命運的同時,如何使司法者乃至整個政法系統真正確立起現代法治理念,如何從制度層面上徹底革除舊有的司法運作模式,又如何使我們的刑事司法真正步入符合司法規律的良性軌道,纔是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改革的設計者、決策層應該著力反省和深思的問題。
我們的司法機關近年來不斷力求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達到統一。但『社會效果』似乎並沒有什麼確定的標准,甚至常常被庸俗化。如果把被害人家屬的『強烈要求』等都不加分析地視作應當追求的社會效果,就非常容易造成誤判,使執法陷入困境,甚至使非法律因素介入司法變得更加便捷和有機可乘。在刑事訴訟的控辯審三者關系上,應當形成合理的『等邊三角形』訴訟結構,法院必須依法獨立地進行裁判。而現在,辯護一方則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難以形成對控方的有效制衡,同樣需要進行法律制度上的創新。
應當看到,冤假錯案的形成是一個法律內外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僅僅從某一個方面去進行評判或修正,都不能從各局部關聯性的整體視角上去根本性地解決問題。現在最為迫切的,還是應當從加強依法司法的觀念,消除可能促成司法違法的機制因素入手。所謂法官辦案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其實就是要從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證據規范開始。經不起現行法律評判的案件,又怎麼能夠成為『鐵案』並經受得住歷史的檢驗呢?過去的『佘祥林案』和如今的『趙作海案』,其實都是背離了當時法律基本要求的錯誤判案。(新民晚報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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