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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明天是國家賠償法頒布16周年。記者今天從河北省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自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至2009年底,河北省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179件。在已審結的案件中,決定賠償的506件,決定支付賠償金2167萬元,有效維護了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這次新聞發布會的主要議題是介紹國家賠償法修改的情況。據河北省法院賠償委員辦公室主任袁瑞玲介紹,現行國家賠償法采用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即只有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後果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客觀上,這種歸責原則造成國家機關侵權行為雖然不存在明顯違法情況,但是有明顯過錯和產生了嚴重的損害後果時,也被排除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外。
據介紹,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違法』的限制,確立了國家賠償采取『違法歸責原則』與『結果歸責原則』相結合的歸責原則。具體規定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擴大賠償范圍:放縱傷害公民身體應賠償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的看守所中,監管人員放縱『牢頭』 、『獄霸』毆打傷害其他在押人員的事件,曾屢見報端。這些受害人能否取得國家賠償?對此,現行國家賠償法並無明確規定。
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袁瑞玲表示,這一規定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動侵權造成後果的行為,對於因不作為造成的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沒有明確應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完善了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賠償。』袁瑞玲說,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降低申請賠償門檻:取消『確認』程序
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應當先對請求事項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確認,待確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後纔能進入國家賠償程序??這就是現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確認程序』。袁瑞玲稱,實踐中,此規定成為公民獲得國家賠償的障礙,因為國家機關不予確認時,賠償請求人的合法請求就輕易地被排除在國家賠償的大門之外。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確認的程序規定,使得國家賠償的程序更加暢通。它明確規定了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袁瑞玲表示,取消確認程序,從程序上簡化了環節,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申請門檻,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破解賠償決定『執行難』:賠償金支付有保障
據袁瑞玲介紹,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也存在『執行難』問題。在2006年至2007年,省法院賠償辦接待的涉及賠償案件來信、來訪當事人中,有30%是反映賠償金不能及時執行到位問題。
受害人難以獲得賠償的原因之一是: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出規定,使賠償金的支付沒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按照國務院公布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然後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
據袁瑞玲說,這種『墊付』程序的弊端,一是環節繁瑣、操作復雜;二是賠償義務機關情況不同,賠償請求人往往長期拿不到賠償金。例如,有的賠償義務機關由於沒有『墊付』資金,造成公民無法獲得賠償。
依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不需再『墊付』,而只需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從而使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有了保障。它明確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燕趙都市報記者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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