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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近日,吳先生在路邊與他人發生糾紛,糾紛之中失去重心後退幾步,結果被途經此地的一輛小貨車撞倒在地,右腳受傷。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撞人司機未盡確保安全義務應負主責,吳先生未注意觀察路況負次要責任,與其發生糾紛之人不負責。
案發當日14時20分,吳先生在本市東麗區惠民西裡小區附近,由於行車避讓問題與司機陳某發生糾紛。吳先生立即下車欲拉開陳某車門與其理論,此時,陳某突然推開車門,致使吳先生失去重心而後退。途經此處的施某駕駛小貨車撞倒後退的吳先生,致吳先生的右腳受傷。
事發後,吳先生在醫院住院治療15天,進行手術2次,花去醫療費6000元。經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其右下肢損傷符合X(10)級傷殘。吳先生認為,陳某突然開門造成自己後退,被途經此處的施某撞傷,兩人應對自己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故起訴要求司機施某、陳某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2.7萬元。後經法院認定,原告吳先生的合理經濟損失為4.8萬元。
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施某駕駛機動車輛行駛過程中,未能盡到確保安全的義務,造成交通事故,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酌情負責70%。原告吳先生作為成年人,未能注意觀察路況,對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應負次要責任(30%),司機陳某不負民事責任。
鑒於該事故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三者險,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以外的損失,由被告施某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綜上,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強制三者險合同約定賠償吳師傅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4.1萬元。被告施某賠償吳師傅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6600元的70%即4620元,鑒定費900元的70%,即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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