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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家住塘沽的張某夫婦與房主劉某及房屋中介三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劉某出售私產房一套,一切費用均由買方支付,買方以公積金貸款方式給付房款。協議簽訂當日,張某夫婦交付定金1萬元。
此後,房價『一路飆昇』,劉某坐不住了。他找到房屋中介,提出要求張某夫婦追加購房款,否則終止合同。於是,買賣雙方在2009年6月底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張某夫婦在原房款基礎上增加部分款項,賣方則協助完成房屋評估工作。買賣雙方和房屋中介簽訂了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張某夫婦也到銀行辦理了房屋貸款手續。
但幾天後,劉某又『變臉』,以『房價上漲過快,自己賣虧了』為由,通知房屋中介,要撤銷合同。
2009年8月下旬,張某夫婦再次與劉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賣家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其在辦理退件手續當日退還買方支付的1萬元定金,承擔買方此前支付的評估費、貸款代辦費等,如無法履行,原房屋買賣合同仍具法律效力,並按原合同中約定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然而,該協議簽訂後,劉某又以評估費和代辦費不是房管局正式發票為由拒絕支付,致使協議未能履行。
眼見房子買不成,錢也不給退,張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劉某雙倍返還定金,退還相關費用,要求房屋中介退還服務費。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違約,一審判決劉某返還雙倍定金2萬元,並給付評估費、貸款服務費2000餘元,房屋中介退還服務費5000餘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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