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709戶、征收土地8000多畝的湖南大瀏高速公路(湘贛邊境大圍山至瀏陽),在平靜中完成了所有征拆任務。整個過程,未實施一起強拆,未出現一例上訪。而這一奇跡的發生,主要緣於一項制度被各方嚴格執行:任何一項簽約,必須在大瀏高速建設開發公司、協調指揮部、征拆辦、鄉鎮機關、農戶同時在場,完成丈量、計算等工作後,纔能進行。『在整個拆遷過程中,我體會最深的就是四個字??陽光操作。』這是當地副鎮長、大瀏高速公路協調指揮部副指揮長的由衷之言。(《人民日報》5月10日) 這幾年,對於拆遷中的非理性、不人道、暴力化現象,人們看得太多了。在一些基層政府的心目中,拆遷成了『天下第一難』;而在被拆遷的百姓看來,拆遷帶來的困擾與折磨,同樣使自己背負了巨大壓力。拆遷時一個最常見的現象是:被拆遷者即使想簽協議,因為怕自己在補償上吃虧,往往也要看看別人的舉動再做決定;而耗了很久的釘子戶,當自己的預期利益無法滿足時,即使出於『面子心理』,也要硬著頭皮扛下去。當拆遷與自身利益太過緊密,又沒有其他方式來爭取自己的利益時,耗,往往也是一個無奈的選擇。 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消耗戰,集中暴露了以下兩大問題:一是拆遷補償的公開程度遠遠不夠,人為制造了想象空間,讓人總覺得自己吃了虧。二是相關法規留給政府的解釋的空間太大,政府如果擺不正位置,必然導致某一方利益被剝奪。 目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僅承擔監督管理責任,這就意味著法規把『拆遷人(一般為開發商)』推至法人前臺,政府扮演著『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發生糾紛,主導拆遷的政府,卻既可回避訴訟的責任和義務,又可拿著原則性比較強的法規,按照自身與開發商『利益一致』的價值取向,『依法』忽略被拆遷者的利益。 上述『無一上訪,無一糾紛』拆遷案例的出現,關鍵在於政府珍惜了法規留給自己的解釋空間,擺正了自己在拆遷者與被拆遷者之間的仲裁位置。良心放在了中間,陽光操作自然也就不難。『大瀏高速建設開發公司、協調指揮部、征拆辦、鄉鎮機關、農戶五方同時參與丈量土地,計算補償,然後纔能簽約』,在操作中很難做到嗎?可為什麼絕大多數拆遷做不到?這顯然不是技術層面的問題。(馬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