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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消息銀行的櫃員機兩次被人安裝了探頭,銀行發現後並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導致客戶銀行卡資料泄露,客戶錢款被盜,銀行為此惹上官司。法院認為銀行疏於管理,應該擔責。
朱先生曾於2009年4月24日晚9時許,到一家銀行的中山門營業所的自動櫃員機,對其所有的銀行卡賬戶中的餘額進行查詢,餘額為10059元。2009年4月25日上午9時,該卡被他人共分五次在河南省鄭州市工商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支取10000元。
經過調查,中山門營業所的員工於2009年4月23日早晨,發現該自動櫃員機曾有被他人安裝過其他設備的痕跡,調取錄像觀看後發現,4月22日晚該櫃員機確被他人安裝過其他設備,23日發現時已經拆除,銀行員工當即向上級匯報。2009年4月27日上午,有儲戶向該營業所反映24日晚,該櫃員機再次被他人安裝設備,該營業所員工再次向上級匯報,同時對24日晚上所有在該機器上有過交易的儲戶賬戶給予凍結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經核實,包括朱先生在內的儲戶存款被盜取。
法院認為,銀行系金融單位,朱先生系銀行儲戶,雙方是儲蓄合同關系。銀行作為商業銀行,保障存款人的存取款安全,是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銀行的櫃員機曾兩次被他人安裝其他設備,銀行員工第一次發現櫃員機異常後向上級進行匯報,但銀行並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采取相關防范措施,導致原告的存款在櫃員機第二次被他人安裝設備後被盜取,對此,銀行負有疏於管理的責任,違反了合同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該銀行賠償原告朱先生存款損失人民幣10000元。(張敬王琪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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