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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查明,家住塘沽的42歲女子孫英與趙軍原系夫妻,婚後生有一女孫曉迅。1996年,雙方離婚後經同事勸解一直同居生活。2007年1月,雙方在共同居住地因煤氣中毒在天津某醫院搶救,後趙軍因搶救無效死亡,孫英則脫離危險康復出院,喪事期間,花銷均由孫英支出。按照法律規定,趙軍的女兒孫曉迅、83歲老父趙深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趙軍死後第三天,老父趙深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兒子全部財產都作為遺產分割。但訴訟期間,孫女孫曉迅向天津市高級法院申請醫學鑒定,鑒定趙深患有腦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在訴訟過程中缺乏明確的民事表達能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訴訟由此中止。
2008年2月,孫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進行析產,確認與趙軍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中有自己一半份額。析產范圍包括:兩套住房,14萬元的商品房首付款及桑塔納轎車一輛。上述兩起案件合並審理,趙深則由兒子趙楠(趙軍的哥哥)作為監護人代理出庭。
原審法院查明:當事人間的爭議焦點為孫英與趙軍生前是否是同居關系。孫英提供的居委會證明證實,雙方共同生活至2007年1月。孫英還向法院提供了趙軍死後,隨禮及操辦喪事的單據。隨禮人員有孫英的朋友及趙軍的領導、同事。鑒於孫英當時與趙軍同時煤氣中毒,且孫英出具的隨禮單據與居委會證明能夠相互印證,故應認定孫英與趙軍生前系同居關系。
原審法院認為,孫英與趙軍生前為同居關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故判決孫英應對上述財產享有50%份額,其餘50%財產再作為遺產予以分割,案件受理費7000餘元由趙深承擔。
一審判決後,趙深不服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認為孫英所爭執的財產全部系趙軍自行購置,雙方已離婚10年,該財產與孫英無關,要求改判駁回其訴求,並由孫英承擔訴訟費用。
近日,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孫英與趙軍離婚後,又經人勸解同居生活至趙軍死亡時止的事實,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判決孫英對其與趙軍生活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財產享有50%的份額是正確的。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記者張檬通訊員劉虹)
(本案人名為化名)
法官說法:如何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乾意見》之規定,雙方在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一般共有財產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財產按份額或部分份額平等享有所有權,一般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未婚同居的當事人,對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共有財產份額,有約定的按約定份額按份共有,如對其共有財產份額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本案中,由於趙軍死亡,雙方同居關系解除,在雙方對財產分割沒有約定的前提下,應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由此,法院判決孫英對上述財產享有50%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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