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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弋陽,城區人行道和市政道路被劃片競價拍租,價高者即可『合法經營』
人行道竟成『拍賣品』(熱點解讀)
核心提示
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江西省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劃出100多個攤位,組織佔道經營的攤販競價拍租,價高者得,得者發證算合法經營。最終,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了69家攤點的139390元競價拍租資金。
人行道緣何成了『拍賣品』?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經營者:『我租的門面房,人行通道還要自己掏錢租回來』
『怎麼辦呢?不咬牙叫價就沒了攤位,生活來源都會成問題』,5月11日,中午時分,弋陽縣廣場路豐澤商廈前的人行道上,王和生情緒激動地告訴記者,上有90多歲的老母親,自己患有糖尿病,4年來就靠這個水果攤謀生,『幾平方米的人行道,一年要交6000多元,風裡來,雨裡去,算是給城管局打工了。』
不到兩分鍾,記者身邊聚集了七八個流動攤點的經營者。
一小攤主說:『一天賣200元水果,一月要交幾千元,除掉本錢,再除掉租金,根本賺不到錢。』
『為什麼不嚴格審查參加拍賣者的身份呢?他們內部人參加拍賣,故意抬高價格,到手了又加價租出去。』
『我租的門面房,人行通道還要自己掏錢租回來?』
……
3月6日,弋陽縣城管局在城區貼出《通知》,稱將對城區所有臨時佔道經營攤點『定位定員』,要求攤主們在3月11日前到城管大隊登記資料,在3月15日前往該大隊拍租攤位,並交300元保證金。《通知》還附有『規劃後的臨時攤位圖紙』。
《通知》稱,臨時佔道拍租攤位的期限為一年,拍租成功後現場簽訂臨時佔道協議書,並於次日交納一年的臨時佔道費,如未按期交納,取消其租賃資格,並沒收保證金。內容中還注明,夜宵、報刊亭以外的攤點,佔道費用按季度收取。
對於未拍租的攤點,城管部門將進行取締並予以罰款。
《通知》貼出後,城管大隊開始大力清理城區攤點,要求城區的流動攤點和夜宵攤全部停止經營。
3月12日—21日,城管大隊在其會議室舉行了多次攤位競拍活動。攤位底價視地段、攤點類別而定,有的700元,有的1100元。
李奕華夫妻去年花1.4萬元在勝利路租了間門面,今年3月店鋪門口馬路就被劃為30平方米左右的兩塊,底價都是1100元,『不參與競價買下來,別人拍去了,自己家的小飯館還怎麼開呢?』無奈,夫妻倆買下了其中一塊,花了1300元,『另一塊叫價太高,1900元,我資金周轉不開,就沒要,好在也暫時沒人拍走。憑什麼門口的馬路還要自己掏錢,參加拍租?』
記者看到,攤主們提供的收費票據中,統一開具的是『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費』。眾多攤主反映,對這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很費解。
至於為何收費名目是『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費』,弋陽縣城管大隊大隊長諸慶華向記者解釋:『由於軟件方面的問題,電腦打發票時出不來「佔道費」,只能用「佔道挖掘費」替代了,其實收的就是「佔道費」。』
據了解,此次拍租之後,城管部門收取了69家攤點的139390元。其中,28家夜宵攤點共收費101600元,41家流動攤點共收費37790元。
城管局:『只能采取拍賣方式,這樣纔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這次競價拍租效果很不錯,超出了我們的設想,方向是對的,縣領導肯定,老百姓滿意,』弋陽城管局副局長舒弋明信心十足地表示:『采取這種方式管理攤點,是根據政府的16字方針「定點安置、行政許可、有償經營、規范管理」來的,這也是向上饒兄弟縣市學來的經驗。因位置很有限,所以采取競價的方式,未超過收費標准,低的1000元,高的1.6萬元,「願者上鉤」。』
『你說怎麼辦,下崗、傷殘人員多,工作不好找,都要求擺攤設點,只能采取拍賣方式,這樣纔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舒弋明強調,此舉是為了照顧弱勢群體,同時讓整個城市整潔衛生,『百分之百保證沒有工作人員和親屬參與』,『做不到人人滿意,只能有人做出犧牲。』舒弋明說。
對於目前拍租後的管理狀況,諸慶華強調,總體來說規劃很好,『縣領導在大會、小會上都給了我們表揚,拍租來的近14萬元全進了財政,我們一分都沒留』。
記者反復追索競價拍租的法律和文件依據以及收費標准,城管大隊提供了一份江西省建設廳辦公室1994年1月24日頒布的《江西省城市道路佔道費收費標准》,城管大隊副大隊長董和強說,弋陽縣按照每天每平方米7毛錢收取佔道費,記者推算一下,按一個流動攤點6.25平方米計算,每年佔道費不超過1600元,『就是因為競價拍租,纔把價格提高了,我們也要尊重市場規律的調節』。
談到競價拍租公共資源的依據何在,舒弋明立刻答復,『《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得很明確,我們做事都是有依據的。』董和強與另外一個同來的城管局某股長立即同聲附和,『對,第三條,就是第三條』。
記者問能否提供一本《管理實施辦法》作為參考,諸慶華稱,大隊沒有《管理實施辦法》,局裡有。其他3人則幾乎同時說沒有,很難找到。董和強說,『網上都有,回去查,一查肯定查得到的』。
然後很快轉移了話題,記者立刻把隨身的手提電腦拿出來上網,查到《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內容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記者請董和強和另外一個同來的城管局某股長看過後,他們馬上說,『哦,記錯了,是第十條,就是第二章的第三條。』記者馬上查到第十條內容為『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安,城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擺攤設點,停放各種車輛』。問到這裡,記者發現,在場的幾人臉上似乎有些不高興了。
記者繼續問競價拍租的依據何在,舒弋明副局長一字一句地反問記者,『河道采砂權不是拍賣嗎?國土使用權不也是拍賣嗎,為什麼街道不能拍賣?難道拍賣河道采砂權、國土使用權你查到有什麼依據嗎?』
舒弋明表示,『當然,我們從來沒乾過拍賣,難免經驗不足,出些問題也是正常的。』
諸慶華說,『我們也是試驗,真要群眾意見大,大不了把錢退回去就行了。』
居民:『只負責收錢,誰來管理呢?』
5月11日,黃昏時分,記者來到靠近濱江公園的勝利路。
『他們根本不按市場規律辦事,普通百姓都明白,城市街道是公用設施,城管部門的職責是管理好市容,憑什麼由他們主持拍賣?你們可以看看,弋陽縣城大街小巷到處是「牛皮癬」和亂涂亂畫,該管的不去管』。勝利路一個夜宵攤主說道。
記者找到了糧食局下崗職工姚細林,就是他拍出價格最高的一個攤位,一年租金為1.6萬元。『我擺攤7年了,實話實說,交點佔道費、衛生費、排污費等管理費我們沒意見,原來我們一年也交2000塊左右,可這次由管理部門主持城市街道拍賣收費我們想不通,多次去城管局、信訪辦反映都沒有下文,舒局長說這種做法是合法的,政府支持他們這麼乾。』
一位攤主說,『拍租攤位時,當場就有人質疑有些條款不合適,應該聽取群眾意見進行修改,主持拍賣的舒局長竟然說「在這裡我說了算,你不要就出去」!』
『真要有人拍走門口的馬路,肯定影響生意,都是夜宵呀,沒辦法,只能打架了,管理部門不是人為制造矛盾嗎?』李奕華說。『沒辦法,店門口也一定要劃攤位,堵了我們的大門,要開門只好把攤位買下來開路啊。』
附近居民更是叫苦連天,『原來還是臨時的,現在好了,一責問經營者,人家說是發證合法經營,油煙熏人,大小便、污水橫流,噪音刺耳,只負責收錢,誰來管理呢?誰來負責呢?』
專家:『政府不應該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設施轉化為商品賺錢』
對於公共資源(設施)能否通過市場手段運作,一直存在爭議。有專家認為,政府管理城市,彌補城市建設資金的不足,提高城市競爭能力,是城市發展的必然。但是,很多城市的公共資源(設施)正被某些部門或群體毫無顧忌地挪為『私用』,公私不分的狀態事實上已形成,為此,通過市場手段來規范也可以試驗。
但也有專家稱,經營公共資源一不能損害公眾利益,二須程序合法,兩者缺一不可。
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吳中華認為,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的競價拍租資金沒有法律依據。一方面,城管部門不具備相應職責。另一方面,特殊需要必須臨時佔用道路是收費的必要條件,而出於創收目的競價拍租顯然不符合相關的規定,縣城管部門將臨時佔道收費通過競價的方式變成固定期限的經營場所,也違背了法律規定。
『城市道路是公共設施,這是婦孺皆知的,政府不應該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設施轉化為商品賺錢』,華中科技大學教授梁木生表示,『城管局是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無權改變城市道路的公共性將其變成商品,更不能通過公權力將自己轉變為商人。』
梁木生認為,『該事件中,即使有關部門願望是好的,目的是合理的,也有很多問題可以質疑,比如拍租主體合不合法,客體合不合法,行為合不合法,程序合不合法,所以除了要立即停止執行荒唐的拍租行為,更要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如果產生了社會危害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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