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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袁荷剛宣布消息 |
河南高院宣布給予趙作海65萬賠償和補助
天津北方網訊:13日,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冤獄10年『殺人犯』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人民幣。並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長親手交付給了趙作海。
當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上述消息。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袁荷剛介紹說,趙作海無罪釋放後,法院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協調當地黨委政府為其蓋新房,解決生活問題,並誠懇向趙作海及其親屬道歉,懇請諒解。並專派工作人員向趙作海詳細介紹關於國家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征求其對國家賠償的意見。
經過雙方協商,趙作海表示對法院開展的積極工作和誠懇態度表示滿意,同意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不提出超出《國家賠償法》范圍以外的賠償請求。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裳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趙作海殺害
1999年5月8日趙樓村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名屍體
1999年5月9日公安機關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刑拘
1999年5月10日—6月18日趙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院上述判決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裳回到趙樓村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開審委會,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明顯錯案
5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有幾個人正在整修幾間舊房屋———這裡正是被無罪釋放的趙作海的家。
11年前,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這幾間房剛蓋好不久。隨著他的入獄,妻子改嫁、4個孩子送給人家3個,這幾間房也被閑置了。
5月9日,趙作海被宣告無罪釋放後,站在自家房子門前,看到的是屋檐上的瓦片殘破不堪,屋後的圍牆成了斷壁殘垣,院子裡的菜地一片荒蕪,窗子結滿了蜘蛛網。
如果不是『被害人』的復活,趙作海還要在監獄裡繼續服刑,原來的『新房』依然無人居住。
『我沒有殺人!』盡管在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階段,趙作海推翻了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所作的有罪供述,但這種聲音還是顯得特別微弱。法院最終作出了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生效判決。
『法院幸虧作出了留有餘地的判決,如果當時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那後果就更嚴重了。』連日來,《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多次聽到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發出這樣的感嘆。
當事人遭受刑訊逼供
5月11日、12日,面對眾多媒體記者的采訪,趙作海一改往日的欲言又止,披露了他之所以招供的內幕。
趙作海說,從被警察抓走那天就遭遇了刑訊逼供。
『我當時感到活著不如死,叫我咋說我咋說。』趙作海嘆了口氣,『一天兩天、三天、五天,擱不住時間長,再硬也受不了。』
案發後,趙作海的前妻趙小啟也被公安機關傳喚。她說,她被警察關在鄉裡一個酒廠近一個月,要求指認趙作海殺人,但她一直否認丈夫作案。
和趙作海有曖昧關系的杜某也遭到了公安機關的毆打。她說,警察用木棍打她,是讓她承認跟趙作海好。
《法制日報》記者致函商丘市委宣傳部核實這種說法,但一直沒有得到正面回應。
記者從檢察院了解到,公訴人在對此案進行審查時,趙作海曾推翻了自己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全部供述,並稱自己被打,受到刑訊逼供。法院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法院開庭時,趙作海當庭表示自己受到刑訊逼供。
檢察機關三次退回偵查
『我們檢察院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說。
據介紹,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檢察機關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此案存有疑點,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999年6月18日,柘城縣人民檢察院對趙作海作出逮捕決定。同年8月,柘城縣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將該案移交柘城縣檢察院起訴,案件報送商丘市檢察院起訴處審查。
商丘市檢察院審查發現,無名男屍沒有確定身份,加之趙作海也推翻了原來的供詞,決定退回柘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不久後,公安機關再次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但屍體身份依然沒有確定,檢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商丘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曾向檢察機關進行交涉,要求再次報送案卷材料。但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並稱如果屍源問題解決不了,檢察機關不再受理此案。
1999年12月9日,檢察機關最後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案件被協調起訴
在公安局與檢察院之間來回三次後,趙作海案成了疑難案件。檢察機關沒有受理公安機關要求審查起訴的意見,而公安機關堅持認為趙作海是殺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趙作海被長期羈押在看守所。
2001年,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柘城縣公安局再次把趙作海案移送提上議事日程,並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反映。當年7月,經有公檢法『三長』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認定,該案屍源問題沒有確定,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檢察機關不受理。
2002年,趙作海案被上級機關列為重點清理的超期羈押案件,要求迅速結案。
『結案不過是兩種形式,一個是變更強制措施,放人;一個是法院作出判決。』河南省一位政法乾部解釋說。
2002年的八九月份,趙作海案作為疑難案件被提交到商丘市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在有公檢法『三長』參加的專題研究會上,經集體研究,結論是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但檢察院提出: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卷,要提供DNA的鑒定。由於DNA鑒定沒有結果,檢察院最後放棄了這一疑點。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檢察院受理此案。此時,趙作海已被羈押3年多。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趙作海涉嫌故意殺人罪。
卷宗記載顯示,開庭時,辯護律師對趙作海作了無罪辯護,趙作海在庭上說自己遭到刑訊逼供。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最終確定,趙作海因奸情殺害被害人,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宣判後,趙作海提出上訴,二審時撤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事實成立,證據充分。
判決生效後,趙作海被送到監獄服刑。
法院判決『留有餘地』
『從2002年11月11日公訴,到當年12月5日判決,此案的審理僅經過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訴人的意見,而公訴人的意見其實就是公安部門的意見。』商丘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法乾部說,『法院在一審判決時很明顯地為自己留了餘地。目前,這個案件被定性為錯案。如果當時判了死刑立即執行,那就是錯殺,後果會更嚴重。畢竟,錯判死刑緩期執行不同於錯判死刑,前者只屬錯判性質,後者卻屬錯殺性質,事後追責所須承擔的責任大不相同。』
商丘市中院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對於殺人碎屍這類惡性案件,一般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是當時合議庭合議後認為,這起案件尚存疑點,本著『疑罪從輕』的原則,並沒有判決死刑,而是判了死刑緩期執行。
『出了命案,公安機關的壓力最大。』商丘市公安局一名警察說,一是社會壓力要求命案必破,尤其是來自被害人親友的壓力。如果命案久拖不破,被害方親友可能就會四處喊冤上訪,引起上級領導關注,要求限期破案。二是命案久拖不破會影響到當地的社會治安形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領導對偵破工作都非常重視。
『一旦有偵破線索,公安機關絕對不會放過。』這名警察說,如果檢察機關不受理,他們在進行溝通的同時,會向上級機關要求復議。
『其實,在趙作海沒有其他從輕情節的情況下,死刑緩期執行結果本身就說明,對於凶殺案是否確系趙作海本人所為這個問題,法官內心也無法確信,只是迫於「潛規則」的壓力,纔作出了被行內戲稱為「留有餘地」的判決。公安機關在偵查環節的抓人、訊問、調查,在一定程度上會讓當地群眾認為趙作海就是凶手。如果法院以證據不足對其作出無罪判決,當地群眾不會接受。』河南省一名政法乾警說。
這名乾警說:『誰都知道問題在哪兒,但誰也不說透,公檢法三機關畢竟是密切配合單位。有時候,法院也很難。刑事審判的程序性很強,如果程序走到法院,法院以「證據不足」的要求作出無罪判決,就說明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辦錯案了,不僅影響到他們兩家的績效考核,還會影響到三部門之間的合作關系。「潛規則」就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
『只要是在刑事口工作的公檢法乾警,不可能不知道法定辦案期限。』這名乾警說,從媒體報道看,趙作海從被錯拘到一審錯判,前後歷時37個月,累計羈押時間超過1000天。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限定,犯罪嫌疑人從刑拘到對其作出終審判決,最長羈押時間不能超過602天。從辦案程序而言,相關政法機關已構成違法。
『雖然要追究責任,但案件也是集體作出的決定,處理具體辦案人員並不會讓人心服口服。』商丘市一名政法乾警絲毫不回避自己的觀點。
監督制約流於形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檢、法三家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在實踐中,三家成為「密切合作」、聯合辦案的「兄弟單位」,使監督制約機制流於了形式。』鄭州大學一位法學專家說。
『對一個人的定罪量刑,要經過偵、控、審三機關,並經過立案、偵查、批捕、移送起訴、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國家分別設置公、檢、法機關,其意在於通過三機關的相互制約,來實現司法公正。趙作海一案在檢察機關就已經發現了問題,但最終還是按法律程序走下去。』這位專家認為,『這種「留有餘地」的判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該作無罪判決。』
『「潛規則」的危害大。』這位專家說,『從程序監督角度看,我國基本形成了全方位、立體式監督:有公檢法三家司法程序的同級監督,有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兩頭監督。如果監督在「潛規則」下成為一團和氣,就難以在互相制約中實現辦案的公平正義。』
商丘市中院一位負責人說:『作為法院來說,汲取的教訓很多,應該舉一反三。首先應該重物證,再就是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尤其是對非法獲取的一些言詞證據,要堅決排除,不予采信。另外,法官要憑借自己的良知和職業道德,對所辦案件作出一個獨立的判斷,不受非正常的乾擾。』
多重因素釀成冤案
『一起冤假錯案的背後是多重因素造成的。』河南一位刑法學教授說,對案件限期偵破的強制要求和地方政法機關之間在辦案合作中的利益鏈條、羈押偵查取證環節監督的缺位、基層公安部門偵查技術落後、法院未能獨立行使審判權、被告人自我救濟機制匱乏等等,都是釀成冤案的重要因素。
『比如,公安環節的破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讓「數字出乾部」成為現實。案件破得多,晉昇、受獎的幾率就大。』這位教授說,辦理趙作海一案的大部分公安民警都得到了提拔、重用。
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後來擔任商丘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局長,現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財處處長。本案的負責人,現任柘城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案件的另一負責人,現在商丘市公安局紀委工作。
這位教授建議,在刑事案件中,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刑法所確定的原則,排除非法證據,嚴禁刑訊逼供,逐步將辦案過程與結果透明化,強化對辦案過程及結果的監督,實施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與此同時,要大力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依法辦案的意識。
只有配合缺少監督制約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易延友:按照刑事訴訟法,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在『趙作海案』中,只要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判案原則,就可對公安機關辦案進行有效監督。但令人遺憾的是,在辦理該案中,公檢法機關只有配合而缺少監督和制約,最終導致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
內外監督方可預防錯案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雖然不能將十年前的冤假錯案歸咎於目前的司法環境、體制和機制,但它也對當前的司法建設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參考。司法監督制約機制應包括法律監督、人大監督、輿論監督以及群眾監督,有效的內部監督和有力的外部監督可以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因素。近年來,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了訊問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檢察機關還通過健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工作機制以及完善當事人權利告知制度等,改革和完善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遏制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盡管如此,刑訊逼供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仍屢有發生,它帶來的危害和潛在負面影響不可低估。
破案壓力催生刑訊逼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崔敏:刑訊逼供時有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破案壓力。有的偵查部門將破案率作為考核偵查工作的一項硬性指標,偵查人員迫於完成指標,很可能進行刑訊逼供。此外,刑訊逼供被一些人認為『行之有效』以及難以查處也是其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
應建刑訊逼供投訴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博士鄧思清:我國應當加快建立和完善偵押分立制度、人身檢查制度、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制度以及對刑訊逼供違法行為的投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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