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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一少年行經村中草地時,踩到草叢中電線觸電身亡。日前,東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村委會和村民楊某負主要過錯責任,賠償被害少年父母各項經濟損失的70%。 |
一少年行經村中草地時,踩到草叢中電線觸電身亡。經公安機關查明,該電線系村委會為解決村民楊某家用電問題,從村有變壓器接出;但後來年久失修,電線墜入草叢且絕緣層破損,造成少年當場觸電身亡。日前,東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村委會和村民楊某負主要過錯責任,賠償被害少年父母各項經濟損失的70%。
原告被害人小彭的父母系湖南省來津打工農民,小彭隨二原告生活,居住在本市東麗區某村。案發當日18時,14歲的小彭路過村南平房後草地時,因踩踏一深藏於草叢中的電線,觸電死亡。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彭父母訴請法院判令村委會、村民及當地供電分公司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合計219175.6元。
法庭上,被告村委會辯稱,造成原告之子觸電死亡的線路不屬於被告村委會管理。鑒於死者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其監護人即二原告亦有相應責任。被告楊某辯稱,事故發生地不在被告楊某家,電線也不是其接入的,故不應承擔責任。被告供電分公司辯稱,造成原告之子觸電死亡的線路不屬於該公司所有和維護,請求駁回二原告要求該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系低壓電力觸電事故,屬於一般民事侵權案件。被告村委會作為事故線路的管理者和安裝者,沒有盡到管理和維護義務,對本應在空中行走的線路落入草地沒有及時發現和維護,對造成被害人小彭觸電死亡的後果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楊某作為事故線路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有義務及時發現並對事故線路進行維護管理,對造成被害人小彭觸電死亡的後果應承擔過錯責任。受害人小彭系未成年人,二原告作為受害人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監護的職責,對造成其子小彭進入草地,踩踏落入草地的電線觸電死亡的後果亦存在過錯。被告供電分公司既非事故線路的所有人,亦非事故線路的管理人,在受害人小彭觸電死亡的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綜上,東麗區法院判決二原告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喪葬費11090元,死亡賠償金175040元,交通費745.6元,誤工費3874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202749.6元,由被告村委會,被告楊某按照上述款項的70%賠償,其中被告村委會賠償78058.6元(55%),被告楊某賠償63866.12元(45%),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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